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我国的传统刑法理论中,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往往从犯罪人的角度出发,立足于犯罪人单方角度审视犯罪过程。然而,随着国外被害人学作为犯罪学的一个分支的蓬勃发展以及理论界“重新发现被害人”呼声的高潮迭起,国内外的刑法中心观发生了变化,人们逐渐从以前单维的犯罪人思维逻辑转变为“犯罪人——被告人互动”的双维思维逻辑。事实证明,将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分析引入到刑法研究中,对于犯罪构成的完善以及犯罪人定罪量刑的妥当性都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更能体现刑法对所有人的公平性——不管是犯罪人,还是被害入。交通肇事罪是被害人存在过错几率较高的一种典型的刑事过失犯罪。在交通活动中,由于交通行为风险性与有用性并存的特点,交通行为双方当事人在交通行为中均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同时,交通肇事罪作为一种典型的过失犯罪,其构成要件具有独特的特点。被害人过错对交通肇事罪的量刑能够产生影响已得到共识,本文主要探讨被害人过错对交通肇事罪认定标准的影响,并结合了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的本质。在旧过失理论与新过失理论的不同情形下,过失犯中的注意义务的定位及分配会有所差异。而被害人过错在作用于过失犯的犯罪构成方面,常常介入了因果关系因素,对因果关系相当性的规范判断产生影响。以上对过失犯罪中被害人过错的信条学基础的探讨,是理解交通肇事罪中被害人过错影响机理的重要前提。被害人过错是如何影响交通肇事罪行为人交通肇事罪的认定,理论界有不同的学说。笔者认为,从犯罪构成的视角进行分析,主要从构成要件各个要素层面分别探讨被害人过错的影响机理,才是符合刑法的逻辑结构。在构成要件方面涉及到因果关系的介入以及对结果回避义务的影响,而这些论证都是建立在信赖原则理论之上。以上被害人过错下犯罪构成要件的探讨,才是判断对刑事责任认定的科学根据。因而,在一个存在被害人过错的交通肇事案件中,交通肇事罪的认定除了要求行为人在主观、客观等方面有要求外,还对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具有一定的要求限制。倘若被害人的过错行为能够达到阻碍交通肇事罪认定的程度,则交通肇事罪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文就是在被害人过错一般性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交通肇事罪过失犯的特点,对交通肇事罪中被害人过错影响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进行探讨,力求使被害人过错下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更趋于规范化与理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