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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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公司规模的扩大、公司股权日趋分散,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开始演化为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公司的治理模式也从股东大会集权化逐渐向董事会集权化演变,董事会成为公司治理模式的主体。当公司所有者不再管理公司日常运营时,职业管理人便应运而生,他们在公司的控制权不断增大,竞业行为也屡屡发生。因此,对公司高管的监督也就成为现代公司制度研究的重点。我国涉及公司高管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的法律规范很少,主要见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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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公司规模的扩大、公司股权日趋分散,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开始演化为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公司的治理模式也从股东大会集权化逐渐向董事会集权化演变,董事会成为公司治理模式的主体。当公司所有者不再管理公司日常运营时,职业管理人便应运而生,他们在公司的控制权不断增大,竞业行为也屡屡发生。因此,对公司高管的监督也就成为现代公司制度研究的重点。我国涉及公司高管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的法律规范很少,主要见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这些法律条文主要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及对竞业禁止义务做了原则上的规定,也列举了高级管理人员竞业禁止的义务和范围,但可操作性不强,义务范围所涵盖内容也各有差异。此外,有关公司高管的法定竞业禁止义务在除《公司法》之外的其它法律法规中也或多或少有所体现,但整体而言,这些规范内容和限定范围都较为简单,且彼此间互不统一存在一定的冲突,缺乏具体可实施的的操作细则。例如对拥有监督公司董事会、经理及检查公司财务权限的监事会是否也属于法定竞业禁止义务主体存在争议;竞业禁止义务的时间要件、地区范畴模糊;“同类的业务”的标准无法确定;“篡夺公司机会”的认定标准不一;公司高管竞业义务豁免程序缺失;归入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竞合时如何行使;以及公司法与刑法适用的不衔接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我们无法对实务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给出较为统一的指导依据,导致司法审判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常有发生。因此有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就显得更加的迫切。本文将以解决实务问题为出发点,从我国立法现状和司法实务典型案例反映出的问题点着手,对有关公司高管竞业禁止义务的概念、理论基础和构成要件做梳理和分析,并在对域内外有关公司高管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立法现状做比较研究后,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对有关公司高管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的制度建设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全文除摘要、导言、结语外,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是归纳总结我国有关公司高管法定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现状,并摘选司法实务中几则典型判例,进而分析总结由我国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现状所反映出的现有公司高管法定竞业禁止义务制度的不足和缺陷,包括义务主体范围模糊、高管竞业禁止行为要件中的几个重要概念尚未厘清、离任后的高管法定竞业禁止义务尚未明确、豁免程序以及救济措施有待强化。第二章是通过对竞业禁止义务和公司高管竞业禁止义务的相关概念、分类和特征做层进式介绍,并从经济学角度和法学角度阐述理论基础,分析介绍了法理依据的不同流派,如信托关系说、代理关系说和委托关系说。为后文中进一步提出完善公司高管法定竞业禁止义务制度建议提供理论依据。第三章是分析研究域外包括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和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和韩国有关公司高管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立法现状。建议选择性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德国的立法经验,以期能规范有关公司高管法定竞业禁止义务涉及到的概念、适用对象、范围、补偿、期限等事项,并制定统一及严谨的判断标准的操作细则;或借鉴英美法院判例中的经验,以期加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完善公司高管竞业禁止救济制度,以求法律适用上的统一以及利益的平衡。第四章是针对第一章所归纳总结的我国现有公司高管法定竞业禁止制度的问题点,结合我国法学界观点提出相应的具体解决方案:建议适当拓宽高管的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范围,扩大董事范畴,确定监事和其他关键岗位负责人的主体资格;建议在法律中明确自营和为他人经营的范围、同类业务的范围,以及明确篡夺公司机会与竞业禁止两者的关系,并规范两者发生竞合时适用规制的先后效力问题;建议明确公司高管离任后的法定竞业禁止义务和建议具化豁免制度的操作程序包括明确设置豁免批准机关和批准程序,明确公司高管违反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的救济措施,细化归入权和损害赔偿权的行使规则,并通过完善刑事责任追究机制解决《公司法》和《刑法》的适用衔接问题。以期对有关公司高管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的制度建设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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