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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商标权取得上秉持着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商标法以商标注册为基础建立起整个制度。在此种商标法律框架下,我国未注册商标以法益属性存在,并具有以商标法上未注册商标法益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未注册商标法益为主的法益内容。深入研究我国与未注册商标法益相关的法律规定发现,我国在未注册商标法益设置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不仅不能有效保护未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使用所获得的利益,还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实践中频频发生恶意抢注以及不当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的行为。为解决相关问题并完善我国现有商标法律制度,本文基于我国未注册商标的法益属性,运用历史研究、比较研究和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论述未注册商标法益的正当性基础以及设置与保护未注册商标法益对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的有益影响,通过剖析我国和域外有关未注册商标法益的现有规定,探究我国未注册商标法益设置的应有状态。本文的最终研究目的并非旨在刻意加大我国未注册商标法益的保护力度,而是希望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和对现有制度的解释,勾勒出一个针对未注册商标法益的规范化体系,使合法的未注册商标法益得到应有的保护,使恶意抢注、不当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的行为得到有效制止。在具体研究中,认识未注册商标与法益的概念是明确未注册商标法益内涵的前提。未注册商标是通过“使用”与商品或服务结合,能够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法益是权利之外存在的,法律主体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结合未注册商标与法益的概念,未注册商标法益是指法律主体就未注册商标享有的,基于商标使用行为产生的,不同于商标权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其本质是基于商标使用行为产生的商誉或商标经使用实际具有的来源识别性。在我国,未注册商标法益有其存在的实践基础。首先,商标法律制度为未注册商标预留了存在的制度空间且未注册商标有其存在的现实需要与优势,这构成了未注册商标存在法律上的正当性和实践上的必要性;其次,在商标法领域权利保护和法益保护的两分格局下,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与商标注册的设权性是决定我国未注册商标法益属性的重要因素;最后,以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为基础,我国已存在驰名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和普通未注册商标三种类型的未注册商标。此外,考察我国未注册商标法益的发展历程可得,未注册商标法益在我国经历了从无到有,并逐渐发展完善的过程。上述内容均构成我国未注册商标法益的制度背景。法律保护一项法益,往往会影响与之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在确定一项法益时需要论证其存在的理论正当性。未注册商标法益的正当性基础是法律设置并保护未注册商标法益的根基所在。哲学特别是法哲学是论证权利或法益正当性最先求助的知识,未注册商标中蕴含着未注册商标所有人使用商标的劳动、负载着其指代商品或服务的使用价值与符号价值,因而设置与保护未注册商标法益与劳动财产权理论和符号价值理论充分契合。法哲学之外,法理作为法律制度中的普遍原理亦可为未注册商标法益的正当性提供基础。在先占理论下,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虽未通过注册完成先占,但已通过使用从事实上占有了商标法意义上的无主物,这种占有更符合商标作为财产权客体的本质。在正义理论下,当未注册商标因使用具有了实际的来源识别性与商誉,产生了商标法律制度上的法益,理应受到适当保护。此外,商标注册制度是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制度,对未注册商标法益的探讨应以不颠覆现有商标注册制度为前提,经分析可得,无论从自然法理论与功利主义相辅相成的角度,还是从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兼顾平衡的角度看,未注册商标法益的设置都是对注册取得商标权制度的有益补充。明确了未注册商标法益的正当性基础后,对我国未注册商标法益进行类型化分析是体系化梳理我国未注册商标法益内容的有效途径。未注册商标法益在我国主要包括商标法上的未注册商标法益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未注册商标法益。在商标法上,我国驰名未注册商标具有最为全面的法益,不仅可以制止他人混淆性注册,还可以禁止他人的擅自使用;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在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时享有异议权与无效宣告请求权,除此之外,还享有商标先用权;普通未注册商标的法益十分有限,仅在相对人与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关系时,才能制止他人抢注,以及在相对人是代理人或代表人的情况下禁止其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我国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具有仿冒禁止法益,能够制止他人擅自实施的混淆性使用行为。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外,我国民法上涉及民事权益的一般条款可作为未注册商标法益受保护的依据,著作权法和专利法在一定条件下也保护未注册商标。上述我国未注册商标法益的设置,发挥着保护未注册商标使用者使用未注册商标所生利益的重要功能。但是,深入检视我国法律对未注册商标法益的具体规定可得,目前我国仍存在着对未注册商标法益保护整体不足;未注册商标法益制度本身存在模糊、不协调和引发争议的部分;《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未注册商标法益设置上界限不明的制度缺陷,严重影响了我国对未注册商标法益的调整与保护。上述缺陷外,我国未注册商标法益设置的关键问题表现为“未注册商标法益保护”与“恶意注册的法律规制”混同,这不仅使我国未注册商标法益规则体系整体目的不明,亦使恶意侵占未注册商标法益的认定与法律后果不匹配。在“未注册商标法益保护”与“恶意注册的法律规制”混同的表象背后,我国未注册商标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是症结所在。域外采用不同商标权取得模式的国家的未注册商标法益实践各具特点。以德国、日本和美国为代表,德国采使用与注册并行制;日本采注册取得权利,使用产生法益的注册制;美国采使用为主,注册为辅的使用制。在德国、日本和美国各自代表性的商标权取得模式下,未注册商标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保护方式、法律救济等,但其在调整未注册商标时均意在维护商标使用所生之利益,这与我国设置未注册商标法益的意旨一致。德国、日本和美国在可受保护的未注册商标、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未注册商标法益上的划分、未注册商标的法益内容上的特点与共性,为完善我国未注册商标法益设置提供了参考。以我国法律对未注册商标法益规定的现存问题为基础,酌情参考域外未注册商标法益的实践经验,本文建议在完善我国未注册商标法益设置时:首先,明确我国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未注册商标法益设置上的应有定位和未注册商标法益取得的实质要求,这是我国设置未注册商标法益的前提。其次,在商标授权确权阶段,在商标法上通过区分恶意抢注与不当抢注,划分“未注册商标法益保护”与“恶意注册的法律规制”的清晰界限。对于恶意抢注未注册商标的,落入惩罚恶意的法律规制,不对未注册商标通过使用形成的影响力作过高要求,只要求未注册商标具有受法律保护的状态即可,且商标法增加针对恶意抢注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对于不当抢注未注册商标的,以存在混淆可能性为禁止依据,要求未注册商标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较高的影响力。最后,在商标侵权阶段,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未注册商标”概念,并为一般未注册商标设置反混淆法益,为驰名未注册商标设置反淡化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