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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0年12月,中国网民数量已经达到了4.57亿,而相对应的,则是全球国际通用顶级域名注册总量则为119,448,590个。面对如此浩瀚的内容,网民应当如何在其中寻找有用的信息?答案就是搜索引擎。搜索引擎几乎就是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发展的。随着搜索引擎技术的发展,搜索引擎的功能日益强大,随之而来的,则是因其强大而引发的诸多问题,其中就包括搜索引擎引发的侵权行为。 搜索引擎作为新生事物存在着诸多的新特性,诸如其搜索行为主要由基于纯技术的“网络爬虫”实施而排除人工干预,搜索结果的排列顺序亦是由技术方式而非人工意志进行排列。其结果相对于人类以往的信息集合来说包含了海量的信息,等等。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做出了界定,但是因为这些新特性的存在,《侵权责任法》及其他现行法律并不足以解决由搜索引擎引发的侵权问题。 搜索引擎引发的侵权行为有多种形式,本文根据其形态的不同,将其分为三类,即:互联网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直接侵权行为、搜索结果中的广告引发的侵权行为以及提供搜索结果不规范引发的侵权行为。本文分别探讨了这三类侵权行为的构成、抗辩以及救济方法。 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直接侵权行为即搜索结果内包含了可能侵犯他人权利的内容,这是最常见的搜索引擎侵权形式。搜索结果可能侵犯的权利包含诸多种类,既有知识产权范围内的著作权、商标权,也可以是传统民法范围内的名誉权、隐私权。从其表现形式来看,又可以归为三种:第一、基于搜索技术本身正常的搜索行为得到的搜索结果侵犯了他人的权利;第二、基于搜索技术本身非正常的搜索行为得到的搜索结果侵犯了他人的权利;第三、并非基于搜索技术或并非完全基于搜索技术得到的结果侵犯了他人的权利。 虽然存在诸多新的特性,但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直接侵权行为仍属于侵权行为的范畴,因此,仍应由四个构成要件界定搜索结果是否引发了侵权行为以及搜索引擎运营商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即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及过错。而即使通过四个构成要件确认搜索结果确实引发了侵权行为之后,搜索引擎运营商仍然可以通过合理引用、“避风港原则”等规则进行抗辩,在完全排除了搜索引擎运营商的抗辩理由后,方可依据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搜索引擎运营商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搜索引擎在侵权行为中只是通过搜索结果对侵权内容起到了放大和帮助传播的作用,因此,侵权责任的主要承担着应当是侵权内容的原创者,而搜索引擎运营商承担的应当是补充责任。 对于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直接侵权行为的救济,首要的救济措施即是删除侵权内容,其次则是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前者主要基于知识产权范畴内的著作权等权利,而后者则是因为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受到伤害。 而搜索结果中的广告引发的侵权行为,因为搜索引擎运营商在提供广告结果时扮演的是广告发布者的角色,向广告主收取费用;同时因为广告结果的数量是在可感知范围内的,因此不同于搜索结果直接侵权行为,搜索引擎运营商应当承担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对于广告结果中的直接侵权行为承担广告发布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广告结果除了可能导致直接侵权的结果外,还可能存在关键字侵权的行为。关键字侵权行为是指他人购买了与自身品牌或名称相关的关键字而导致自己的网站在搜索结果中的排名靠后从而忽视,这无疑是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关键字的性质与域名相似,因此可以参照现行法律对域名的保护,为关键字提供保护。 提供不完整的搜索结果引发的侵权行为则涉及到搜索引擎是否需要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搜索引擎对于网站流量、与网站流量相关的企业经营、对公众的信息提供等都存在很大影响;而搜索引擎本身又是需要高技术、高资金的行业,这就提高了进入的门槛;此外搜索引擎在运营中还赋予了自身一定的“处罚权”。基于上述原因,为了保障网站的生存,保护网络用户获取信息的权利,有必要要求搜索引擎运营商,特别是因为了占据较高市场份额的而掌握了巨大权力的搜索引擎运营商承担除为股东盈利之外更高的社会责任。 搜索引擎运营商违反社会责任的情形有两种:一是无正当理由屏蔽无利润网站行为;二是屏蔽负面信息的行为。 无正当理由屏蔽无利润网站的行为涉及到的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搜索引擎已经构成了一个独立的市场,在搜索引擎这一独立的市场内,先进入者已经占据了大部分的市场份额,成为了占据了搜索引擎市场支配地位的搜索引擎运营商。在搜索行为这一范围内,搜索引擎运营商可行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即是搜索引擎对无利润网站的屏蔽。对于是否被搜索引擎屏蔽,网站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确认。而搜索引擎运营商亦可提出抗辩理由,证明该自身对该网站的屏蔽是具备正当理由的。最终确认搜索引擎对无利润网站的屏蔽是无正当理由之后,网站可采取的救济措施包括恢复链接、消除影响以及请求赔偿损失。 不同于屏蔽无利润网站的行为,屏蔽负面信息的行为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对垄断地位的滥用,但当前并无法律规制该行为。因此为了规制搜索引擎运营商屏蔽负面信息,可以参考公共服务行业中存在的“普遍服务义务”这一概念在“保证搜索引擎运营商的自由经营权”和“保障网络用户的信息获得权”之间找到平衡点,要求搜索引擎运营商履行一定的普遍服务义务,规制其屏蔽负面信息的行为。 本文旨在探讨上述由搜索引擎引发的各种侵权行为以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和救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