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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的本质是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过程。上市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形态,是构建证券市场的最基本元素,由于证券市场特有的运作规则,使得上市公司收购与一般的公司收购行为具有很大的差异,具体表现为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收购严格的规制程序。综观各国针对证券市场的立法,对于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制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从英国的《伦敦城市收购与合并守则》、美国的《威廉母斯法案》、香港的《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等法律可见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在证券市场的重要地位。 我国证券市场从建立之处至今经历了11个春秋的洗礼,上市公司收购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显示出方兴未艾的蓬勃趋势。但是立法的滞后影响着上市公司收购的规范运作,进而产生了一些严重侵犯证券市场投资者、践踏证券市场原则的行为。从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到上市公司收购参与各方,最重要的是从上市公司的广大投资者层面考虑,如何合理、有效的规制上市公司收购已经成为中国证券市场未来发展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本文除序言外,主体分成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进行了详尽的探讨,在阐述了从法律上对上市公司收购行为进行界定的必要性之后,通过对分析相关概念和总结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特征,对上市公司收购在法律上如何界定提出了作者的理解与定义。 第二部分,对上市公司收购在我国的发展状况进行了介绍。首先,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着体制性缺陷和特殊的国有股权管理体制,对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产生了根本的影响,使得收购方一方面在经济成本上易于取得上市公司控股权,但另一方面由于国有股权管理的特殊性,收购方在取得上市公司论中国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规制·吴昊国有股权时在程序上遇到了障碍。其次,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发生的动因不同于话方经济学关于公司收购的动因理论,这也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结构性缺陷造成的,并导致了收购过程中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与证券欺诈行为盛行,另外,收购上市公司后,利用“壳”资源进行低成本高收益的股权融资是收购方最重要的目的之一。最后,本章对于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方式的演变与创新进行了总结。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存在着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人为割裂,收购流通股的成本大大高过收购非流通股的成本,我国很少发生证券市场发达的国家大量发生的集中竞价收购,要约收购更是从来没有发生过。但是根据我国证券市场的特点,收购方式在协议收购的基础上进行了许多变异,股权托管、司法裁决转移控制权和间接收购等方式应运而生。 第三部分,对证券市场发达的国家对上市公司收购规制的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英、美等国家由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异常分散,获得控制权需要在证券市场上大量聚集股票从而引起股票价格的异常波动,由于这种波动可能因为信息的不对称和内幕交易而侵犯广大股东权益,要约收购因此而产生。在德国,由于以“万能银行”为标志的金融体系的存在,债权人银行往往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高比例的股权,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分散度很小,控制权的转移大多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而日本为了公司的稳定鼓励公司之间相互持股,上市公司收购一般也以友好的协议收购方式进行。无论英、美的要约收购模式与德国、日本以协议收购为主的模式的差异有多大,可以得出一条不变的原则,即各国无不根据本国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状况对上市公司收购进行极具针对性的立法。这也正式我国针对上市公司收购立法必须汲取的精髓和秉承的原则。 第四部分,对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如何进行规制进行了探讨。一方面,通过对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价格对比分析、对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股论中国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规制·昊昊东利益对比分析和对股权结构对上市公司收购行为的影响进行分析,得出了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是上市公司收购立法的决定性因素。另一方面,基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特征,对我国《证券法》确立的上市公司收购规制模式在现实中存在的缺陷以及如何完善提出了建议:首先要对上市公司收购形成完善的界定体系,将各种发生了控制权转移但目前法律无法规制的各类‘隐性”的上市公司收购行为纳入法律监管的范畴,因此建议未来立法中引入英国和香港地区一致行动人的概念,并明确控制权与投票权的概念。其次,针对协议收购过程中缺乏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议建立提前警告体系,使投资者得到及时、充分、完整的信息。最后,针对要约收购在现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无法发生提出了解决现实问题的建议,即扩大要约收购的豁免范围, 等到非流通股进入流通领域、要约收购发生的条件具备时在予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