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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由五大基本社会保险组成,其中养老保险是基本保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现阶段的中国,经济改革体制已逐步健全,社会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现代化程度飞速发展,在30多年的发展中养老保险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并且已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较为健全的保险体制。但是,总的来说在实践应用中仍存在较多的问题亟需解决,对这些现存的问题展开调查和论证并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将会有助于养老保险制度在实际运用中取得突破性的成就。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还没有实现中央统筹,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保基金的稳定程度,并且在新型的时代中,人力资源流动性加快,这就要求我们要建立高效快捷的养老保险体系,并适当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程度。按“大数法则”原理来说,统筹层次的高低直接决定着社会风险的大小,保障水平的高低。最初,我国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是以市县级统筹为基础,统筹层次低,风险高,覆盖程度较低。这就要求我们逐步提高覆盖面积,全面协调,统筹管理,以此逐步适应我国养老保险各方面的需求。建立全面、高效、快捷的养老体系,这是我国现阶段养老制度所追求的终极目标。 政府部门是提升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过程中方针政策的主导者,其执行的成效会直接关系到既定方针政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因为政府所处的内外部环境具有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因此导致了政府行为的有限理性特点—利益偏好、目标不确定、行为时效性和信息不对称。我们习惯性的采取完全理性的假设,假设政府行为是基于非常严格的理性,政府通过严密的逻辑计算得出了一个最优化的结果,这就是均衡形成的过程。但是很多时候,有限理性的约束使政府很难做到传统假设下的最优化选择,可以说这种最优化的选择难以达到,也可以说在短时间内是很难达到均衡。 因此,基于现实的种种约束,我们需要从有限理性假设的理论视角着手,来剖析其对我国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提高的影响,并以此为基础,探究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提高的思路,从而为提高养老保险的层次奠定理论方面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