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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破产制度贯穿破产制度发展的始终,是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均设立了该项制度。我国新《破产法》经历了12年的反复研究论证,其间关于是否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争论一直不绝于耳,最终仍然没有确立该项制度,使其一出台便只是半部破产法。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非法人团体、个体工商户的数量猛增,自然人积极踊跃地参与到经济活动中,个人消费信贷、房贷、车贷数量激增,农村承包经营户参与各项经济活动频繁,中国对外经贸活动更加民间化,这些主体如何合法地退出市场或获得重生,需要法律予以保障和解决,市场经济的发展呼唤法律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特别是2008年发生的“汶川地震”,造成了数以万计的自然人家毁人亡、负债累累,如何解决他们的债务问题给与他们重生的机会,仅靠国家政策和救援只是权益之计,需要予以法律保障,赋予他们破产能力让他们重获生机,这是社会稳定、法制建设的需要。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法、历史研究法等方法,立足于本国实际,借鉴国外先进理念和经验,研究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基础理论和历史演进以及对我国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构想。全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论三部分,正文由五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首先通过三方面对问题提出的背景进行分析,第一方面阐述了“5.12”汶川大地震成为了在我国确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呼声再次高企的导火索;第二方面从我国破产法的制定、发展情况及自身的特点、缺陷分析了问题提出的背景;第三方面从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大背景进行分析,提出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其次对我国在起草新《破产法》过程中有关是否确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理论争议进行梳理,通过详细归纳比较各种观点提出我国应当实行一般破产主义,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第二部分是自然人破产制度基础理论研究。首先通过从一般到特殊的分析方法阐述了自然人破产的内涵,即自然人破产是指自然人发生法定破产原因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自由财产除外),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自然人破产包括一般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破产和自然人因在经济实体破产中承担无限责任而导致的自然人破产;其次通过比较的方法对“自然人”进行法律界定,区分“自然人”与“个人”,认为不能将二者等同,应在实行一般破产主义这一前提下的自然人破产制度中来界定“自然人”,包括民法上的全体自然人(商自然人和普通自然人);再次,阐述了破产能力的内涵、分析了一般破产主义、商人破产主义、折衷破产主义三项立法主义,在此基础上阐明自然人破产能力的概念,即是指破产法律所赋予自然人的能够被宣告破产的资格,并通过与法人破产能力、遗产破产相比较进一步分析自然人破产能力;最后通过自然人破产与法人破产进行比较总结出自然人破产的法律特征,即破产主体是自然人,破产能力相同、破产原因多样化、破产财产具有限定性、破产人人格存续五个方面。第三部分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历史演进及各国立法例。主要运用历史研究的方法,以时间为顺序介绍了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起源及发展;其次对英国、德国、法国、美国等当今各国的立法模式进行了介绍和评析;通过上述两方面的阐述,总结出自然人破产的立法趋势:由商人破产主义向一般破产主义发展,自然人破产制度在各国破产法中始终保持着本源地位,建议我国应该考虑是否采纳自然人破产制度或是在什么范围内采纳这一制度。第四部分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分析。首先从破产破产法的功能和目的、破产法律体系、法理学角度、市场经济客观需要和法制建设客观需要四个方面分析其必要性,提出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利益的需要、是完善破产法体系的需要,体现了私法精神的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的人文关怀,是保持社会秩序性、和谐性的要求,同时,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市场主体平等化,贯彻公平竞争原则的需要、是我国经济结构发生变化以及居民消费观念及消费习惯发生变化的需要、是稳定市场、维护经济秩序、优化社会资源以及经济全球化,制度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我国民商合一立法体例要求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可以弥补民事偿债制度的不足,有利于执行难问题的解决。通过对反对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理由进行梳理归纳出五项阻碍因素:传统观念和传统文化的消极影响,个人征信制度的不完善,配套制度的不完善,担忧会导致社会信用危机以及司法资源的不足。在对必要性和阻碍因素进行分析后从经济基础、文化意识环境、配套制度等方面分析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对各种阻碍因素进行了回应,提出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奠定了经济基础,文化意识环境的改变为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奠定了意识基础,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个人征信体系的逐步建立完善、财产制度的健全以及破产法理论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都使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具有可行性。第五部分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构想。主要包括三方面:第一,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立法模式,建议我国采用一般破产主义,建立统一的破产法;第二,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具体构想,即我国破产法如何规定自由财产制度、免责制度、失权复权制度和设计简易程序。建议我国在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时应采取概括主义和列举主义相结合的自由财产制度立法例,采用许可免责制度,破产失权制度采取当然形成主义,破产复权制度采取混合主义;第三,探讨如何完善配套制度及营造自然人制度实施的氛围,主要分析了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和实名制、个人征信体系及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结论再次重申本文观点,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客观的需要、历史的必然,我国应当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自然人破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