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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计算机字库产业兴起。但是由于字体、字库保护的不利,出现了很多关于字体、字库的法律纠纷,加上近年来相关司法实践判决的矛盾性,使得学术、产业和司法界围绕其是否能够被纳入知识产权法,尤其是著作权法保护范畴进行了多次的探讨。本文通过分别对字体及字库构成著作权法客体——作品的可能性进行分析,从相关概念、典型案例以及国外的理论实践入手,认为字体及字库严格上来说不完全符合我国当前对著作权客体的规定,尽管在认定作品的过程中独创性几乎是唯一的标准,但是依据作品类型的不同以及各类作品内在属性的要求,字体及字库作品仍有可能不构成著作权的客体。但是,是否对某种产品给予知识产权保护,只要其没有被明确予以排除和禁止,可以根据相关政策和利益平衡给予适当的裁量。即使不适宜利用著作权法保护,也依然可以利用侵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方式维护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