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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赌博,我国《刑法》第303条1进行了相关规定。随着经济发展,网络的发展和普及使1997年刑法对赌博罪的相关规定不能全面打击层出不穷的赌博方式,尤其是网络赌博犯罪越演越厉,对此,《刑法修正案(六)》对赌博罪进行了新的规定,在1997《刑法》中对赌博罪的规定进行了细化,把开设赌场行为从赌博罪中分离开来独自作为赌博罪第2款之开设赌场罪。尽管我国刑法学界对赌博罪已经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但仍然有许多问题值得深究。由于《刑法》条文对赌博罪的规定过于简单,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本罪的立法规定存在不同理解和认识,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赌博罪的认定不一。鉴于此种情况,笔者对赌博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在引言和结语之外,本文分三章写了赌博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第一章是赌博罪司法适用概述,内容包括赌博罪概述和赌博罪的司法适用。赌博罪概述中包括赌博概念、赌博罪概念以及赌博罪的历史演变,赌博罪司法适用包括司法适用概念和赌博罪的司法适用根据。第二章是赌博罪司法适用存在的问题,笔者围绕赌博罪的两种行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赌博罪的犯罪形态、赌博罪与其它罪的界限三个方面进行了详细分析。其中在客观行为方面主要是对赌博罪中“聚众赌博行为”的“聚众”进行了分析,对“以赌博为业者”进行了认定;在犯罪形态方面,主要是围绕赌博罪既遂、未遂、中止、预备形态以及赌博罪共犯问题进行分析;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方面,主要是围绕赌博罪与诈骗罪、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以及赌博罪与一般的娱乐活动几个方面来写。第三章主要是围绕第二部分归纳的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在客观行为方面,应该明确赌博罪的两种行为;在犯罪形态方面,明确界定赌博罪既未遂形态、明确认定共同犯罪,尤其是对赌场内放高利贷者和赌场内工作人员应该区别对待;在与相关罪的界限问题上,应该明确设赌诈骗和诱骗型赌博的差异、聚众赌博犯罪与开设赌场犯罪的区别以及联系、赌博犯罪与一般赌博娱乐活动的区别(文中主要是写微信抢红包的定性问题),应该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