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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开始实施的分税制是中国财政体制的一项重大变革,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公共财政的客观要求,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是要着力解决分级包干制下财政分配关系不规范,政策目标不明确,随意性大,调节效果不明显导致地区间、企业间竞争不平等,财政调控力度减弱等弊端,对于改善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促进两个积极性的发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实行分税制成效显著 (一)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相对规范化,调动了各级政府理财的积极性,初步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分税财政体制的基本框架。 (二)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地方财力大幅提高。1994-1999年的6年间,国家每年新增财政收入1000亿元左右;2000-2002年新增财政收入超过2000亿元,与此相适应,地方财力增幅大多数年份高于改革前、对缓解地方财政困难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中央财政组织收入比重以及在增量收入中所得份额有所提高,强化了中央宏观调控能力。 (四)分税制促进了地方各级政府理财思路的转变,强化了对地方财政的预算约束,提高了地方保持财政平衡、注重改进和加强收支管理的主动性和自主性。 二、实行分税制出现的问题 在肯定分税制改革所取得的成效的同时,分税制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也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中央与地方事权界定不清,相互交叉重叠,使分税制的实行缺乏具体和现实的依据; (二)税种划分不科学,重收入轻功能,重集中轻调控,少规范多妥协等成为税种划分的突出特征; (三)地方税系不健全,缺少主体税种成为制约我国税收体系完善的重要因素,延缓了分税制改革的进程; (四)转移支付制度不够稳定、科学、完善,难以满足不同地区经济协调均衡发展的需要。在增强国家宏观调控力度方面发挥的作用不显著。 三、问题的成因 我国分税制在运行中的种种不足之处,其主要成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职能范围没有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及时作出调整,没有实现“计划”向“市场”的转变。制约了市场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政府仍然包揽一些不该包揽的事务,没有承担起应该承担的职责,致使政府间事权划分过于笼统,流于形式。 (二)中央与地方税种的划分体现出来的是重收入、轻功能的特征,实际上是一种分钱制。过去是把所有的钱加在一起去分,现在是把所有的收入分成若干个税种再去分。它是分税制缺乏稳定性和规范性情况下中央与地方权利谈判妥协的结果。 (三)税权的高度集中,削弱了地方因地制宜进行税收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如果税权下放,中央又担心在没有建立相关监督机制的条件下,权力下放会导致调控失灵和权力滥用。在这种情况下,本该下放给地方的权力没有下放,健全地方税系也就缺少了制度保障和实施前提。 (四)作为分税制配套制度的转移支付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还沿用着“基数法”,制约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因素未能很好地体现,最大限度地维持了原有不合理的分配格局和不规范的分配方式,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的差距没有缩小,反而有扩大的趋势,造成新的“苦乐不均”。 应该指出的是,我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脱胎于分级包干制,是在照顾原有既得利益基础上的一种过渡形式,它对原有体制上的种种弊端没有采取“推倒重来”的方式,而是采用了修修补补的渐进式改革方式,在财政体制改革初期,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得到了继承和保留,因此改革的阻力较小,容易推进。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对政府的经济职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财政体制中的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亟待解决,不合理的分配关系必须理顺,因此,完善我国的分税制迫在眉睫。 五、完善分税制的构想 本文在对我国分税制存在问题及其成因进行分析之后,结合实行分税制国家的成熟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分税制的具体构想: (一)明确划分政府事权 事权划分以公共物品的层次性和政府职能划分的层次性为标准,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兼顾、事权与财权的对称、稳定与调整的结合,将事权划分为中央事权、地方事权以及地方和中央共担的事权,以法律的形式对事权划分作出明确的规定,减少事权调整变动的随意性以及事权交叉重叠,边界模糊不清的现象。 (二)合理配置税种,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权 税种划分既要保证中央财政的主导地位,使中央财政有进行宏观调控的财政能力,又要使地方税收收入有一个适当的规模,能够满足地方经济发展对公共品的需求;既要满足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的实际需求,又要考虑到税种本身的经济特性,如税基的宽窄、税基的地域分布、税基的流动性、税种的具体职能等,做到事权与财权匹配、功能与收入并重。 规范共享税的划分方式,逐步减少共享税种的数量,为实行彻底的分税制奠定基础。 (三)完善我国地方税收体系 1.赋予地方政府必要的税收管理权限。 2.确立地方税收主体税种。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必须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税基较广,收入规模大,以满足地方政府支出的需要;具有适度的弹性,能随经济的增长而增长;由地方征管效率高,减少税收成本;税基流动性较差,避免因地区间税收负担的差异造成资源配置的扭曲。 (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1.明确转移支付的目标。确保地方政府最低公共服务水准的均衡化;调剂地区间财政收入水平的差异。 2.规范一般转移支付形式。逐步减少、合并属性和政策目标不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如:税收返还。 3.加强对专项拨款的管理。实现规范管理、优化结构、重点突出、减轻匹配资金压力。 4.逐步提高过渡期转移支付规模。 5.提高纵向传递式转移支付模式资金使用和配置的效率。 6.加强基础性数据的搜集统计工作。 7.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制化,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使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有一个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