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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德国始创比例原则概念,并将其引入公法领域发展和完善,比例原则一度成为德国国家权力行使的最高指导性原则。时至今日,比例原则已得到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重视,并以成文法或判例的形式加以采纳,比例原则的概念也被译作不同语言版本,或者转化成与其功能相近似标准的语词,用于阐释公法上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微妙而又理性的平衡关系。比例原则的核心价值在于平衡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在法治背景下,比例原则是控权(控制权力)与保权(保障权利)的平衡器。用于行政紧急权力的规制之中,即使在紧急状态下,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紧急权力也要求不能为了实现行政目而对公民权利恣意侵害,同时还要求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对公民合法权益的限制和损失程度减到最小。本文以行政应急法治的大背景为依托,试图对紧急状态下,比例原则规制行政紧急权力的具体理论与实践进行深入探究,以期能够将比例原则具体的精神内涵很好地融入到行政紧急权力的运行之中。文章一共分为四章,内容分述如下:第一章是比例原则的概论,以行政法上比例原则的发源因素开篇,对比例原则“三阶理论”精美的内涵结构进行了梳理和品评,以及通过理清比例原则与我国行政法上行政合理性原则之间尴尬关系,来对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学框架中的位置进行科学定位,进而积极呼吁将这一备受赞誉却容易被冷落的公法原则提升为一项独立的实体性的基本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上予以重视。第二章是比例原则对行政紧急权力规制的理论基础。首先简要介绍了行政紧急权力的含义与特点。其次主要从宪政的三种精神内涵要求即民主、法治与人权理论来阐述比例原则对行政紧急权力规制的宪政理论。第三章论述的是比例原则对我国行政紧急权力规制的实证分析。首先对我国行政紧急权力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并对其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然后提出比例原则对我国紧急权力具有两点必要性:促进我国紧急状态法治模式从形式走向实质;约束行政权力,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最后是比例原则对我国行政紧急权力规制个案实践分析。本文最后一章是比例原则对我国行政紧急权力规制的路径。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比例原则对行政紧急权力的要素结构规制,主要提出比例原则的三个子原则对行政紧急权力目的要素、对象要素、价值要素的规制;“必需之法则”在我国行政紧急权力运行中的合理适用,并提出具体的适用途径;比例原则对我国行政紧急权力的制度完善,主要是对行政紧急权力运行中的利益平衡机制、行政紧急权力的设定与实施制度、以及相关配套制度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