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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这一新兴行业的兴起,在繁荣经济、改变生活的同时,也给商标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网络交易中商标侵权行为分布广泛、侵权人真实信息隐匿、证据保留复杂,致使商标权保护的难度加大,不断涌现出商标权人状告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侵权的案件。平台提供商虽未实施直接侵权,但其提供的交易平台服务对直接侵权的实施起到了辅助作用,扩大了侵权的影响和后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主要通过运营交易平台为交易主体提供服务,属于网络中间服务提供商。它分为B2B、B2C和C2C三种交易模式,其中利用自身拥有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称为直接模式,由独立的第三方作为中介介入交易过程的称为间接模式。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不同于传统的居间人、拍卖人、柜台出租人,而是兼具服务性、合作性、居间性、租赁性,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主要是保持中立义务、合理注意义务、协助调查义务及事后补救义务,而没有监控网络、发现侵权行为的义务。随着网络交易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成熟,平台提供商可尝试适用主动注意义务。按照美国法,间接侵权分为辅助侵权和替代侵权,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无监控义务,不适用替代侵权。对比商标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关系,间接侵权的成立要以主观过错以及直接侵权的存在或即将实施为前提。在网络交易中,规定平台提供商的商标间接侵权十分必要,其有利于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侵权责任的合理分配、有利于提供商重视对法律义务的履行、有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结合美国和欧盟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的归责原则,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的认定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为:网络商家的行为构成直接侵权或即将构成直接侵权,平台提供商具有主观过错,平台提供商存在加害行为,平台提供商的行为对商标权人造成了损害结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对扩大的损害后果承担独立的间接侵权责任。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四种。如果平台提供商对直接侵权不知情或已遵循通知+删除规则、反通知+恢复规则,则平台提供商可免责。此外,平台提供商提供的服务协议中的免责条款不具有免责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