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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的水资源十分丰富,但存在时空分布不均、降雨季节性强、污染严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不科学等问题,导致饮用水源的水质较差、水量紧张及污染严重的情况出现,不少地区出现“有水不敢用”、“有水不能用”的情况。若饮用水源无法保证提供的水质符合人体健康标准、提供的水量满足全省人口数量的要求,必将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对湖南省饮用水源进行保护已是刻不容缓。饮用水源保护法律制度是调整饮用水源配置工作引发的社会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该制度从法律上引导人们对饮用水源进行保护,防止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发生,实现水的有效利用并充分发挥对水环境的生态功能。虽然,我省及各市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条例保护饮用水源,如《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长沙市湘江库区污染治理实施方案》、《浏阳河城区段污染治理实施方案》、《湘江株洲市城区段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但是在保护饮用水源的过程中,依旧存在着不少棘手的问题有待解决,如河道违法采砂的现象严重,化工、采矿等行业散、小、乱、差的格局未得到根本性转变,环保设施的处理能力无法与快速增长的开发区经济相适应,历史遗留的污染状况严重等。此外,现行的饮用水源保护法律制度并不完善,某些规定存在笼统、可操作性不强,立法理念滞后等缺陷,无法与饮用水源的公益性、污染的严重性和保护的迫切性相适应。分析、探讨与借鉴美国、日本等工业发达国家的饮用水源保护法律制度,针对我省饮用水源保护现状、缺陷及面临的问题,制定一部统一规范、管理湖南省饮用水源的条例——《湖南省饮用水源保护条例》。该条例适用于湖南省内所有的饮用水源,条例的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依据目前的环境立法理念制定,条例的具体制度在现有的饮用水源保护法律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这一条例不仅将原来仅适用于保护某些饮用水源的法律制度扩大到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饮用水源,而且还在某些具体方面进行了进一步补充。具体而言,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构建:(1)指导思想,包括饮用水源可持续发展、饮用水源公益性和饮用水源保护绝对优先;(2)基本原则,预防原则、安全原则和公平原则;(3)具体制度,包括饮用水源优先保护制度、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源全程监测制度和饮用水源紧急处置制度等八个具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