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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学界对于个人法益犯罪的研究,大多都集中于刑法分则中具体个罪保护法益的探讨以及司法适用的研究,而将其作为整体进行深入研究者较少。本文以刑法规制的严密性和严厉性程度为切入点,针对不同问题依次采用了规范学、历史学、实证分析和比较法等研究方法,对个人法益犯罪在刑法规制方面的历史、现状、规律、不足以及其背后的价值取向进行了比较深刻的揭示。
本文讨论了个人法益在各法益学说中的不同地位,并重点分析了个人法益与超个人法益之间的区别与联系,进而对个人法益犯罪的概念、特征及范围进行了阐释与界定。同时对个人法益犯罪刑法规制的历史予以讨论。古罗马、中世纪欧洲和古代中国的刑法实践显示:侵犯国家法益犯罪的刑罚最为严厉;个人法益犯罪有明显的不平等性。近代的刑法实践显示:在启蒙思想与社会结构的变革的影响下,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个人法益”犯罪,但刑法对于个人法益犯罪的规制程度仍旧处于劣势。现代的刑法实践显示:个人法益刑法保护的重要性愈发凸显;越来越多侵犯超个人法益的犯罪出现;受刑事实证学派的影响,对于个人法益犯罪的刑法规制方式呈现出新的特点。本文主张,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个人法益越来越受到刑事立法者的重视,同时针对个人法益犯罪的刑罚配置呈现出非常明显的轻缓化趋势;我国刑法对于个人法益的保护具有滞后性和落后性;重视个人法益并不一定意味着提高个人法益犯罪刑法规制的严密性程度。个人法益犯罪理应比超个人法益犯罪得到更加严厉的刑法规制,但其刑事法网却不宜过于严密。
首先,本文讨论了个人法益犯罪刑法规制的严密性问题。严密的内涵包括明确、谦抑和适度三个方面。事实分析的结果为:与超个人法益犯罪相比,我国个人法益犯罪的严密性程度明显较低。上述特点的成因在于:个人法益犯罪的风险比较集中,容易控制,而有些超个人法益犯罪,一旦实施其后果不堪设想;个人法益由古至今变化很小,刑事立法者没有必要将太多侵犯个人法益的违法行为犯罪化;侵犯个人法益的行为类型确实比较单调,反映在刑事立法上严密性程度自然就较低。
其次,本文讨论了个人法益犯罪刑法规制的严厉性问题。通过分析报应的法定刑与功利的法定刑、明确的法定刑与刑罚的个别化、均衡的法定刑与刑罚的轻缓化三组矛盾,澄清了严厉性问题的内涵。事实分析的结果显示:我国个人法益犯罪的法定刑显著低于超个人法益犯罪,但由国际视野考察刑罚依旧过于苛厉。此外,个人法益犯罪的法定刑配置还存在刑罚幅度失之过宽、法定刑升格条件不够明确等问题。最后,本文在特例立法还是典型立法、功利之刑还是报应之刑、以及转化犯、结合犯、结果加重犯的功效比较等方面对我国刑法展开反思。
最后,本文分析了个人法益犯罪刑法规制的内部特点。针对个人法益犯罪进行了三组分类:人身法益犯罪、财产法益犯罪和其他个人法益犯罪;暴力个人法益犯罪与非暴力个人法益犯罪;利用职权的个人法益犯罪和未利用职权的个人法益犯罪。随后,从罪名体系、定量要素和非实害独立犯罪构成三个角度比较了不同犯罪的严密性,对我国个人法益犯罪的实然罪刑阶梯进行归纳和反思,并重点比较了人身法益犯罪与财产法益犯罪法定刑的严厉性。在文章末尾,本文还针对我国人身法益保护不足和“重物轻人”等现象进行了反思。
从方法论角度讲,对于“严而不厉”刑事政策思想应当做全面和客观的理解,而不宜将其绝对化;刑法规制的严密性程度与行为所侵害法益的重要程度相关,但它更加取决于犯罪行为的风险离散程度;与超个人法益犯罪相比,我国个人法益犯罪被配置了相对较低的法定刑,但由国际视野观之,严厉性程度依旧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