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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职业的创设是适应国家刑事司法职能的发展而产生的一项制度,在现代社会法治化不断推进的过程中,检察官制度在一国国家法律制度当中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由此,作为一国检察权行使主体的检察官,其自身职业队伍建构的法治化水准直接关系到国家检察职能的有效行使。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官制度肇始于晚清时期,历经民国、革命根据地以至新中国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发展历程,在这一过程当中广泛吸收了西方以及前苏联的经验模式,并在建国后结合自身的国情特色进行了长期的探索。从当前我国检察官选任工作来看,现行选举与任命相结合的选任制度暴露出自身制度上的一些缺陷,其所折射出的检察官选任过程中的行政化、标准低质化等倾向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时代背景下日益凸显出自身的不适应性。为保证我国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和精英化,保证我国检察权能行使的法治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构建检察官遴选制度的理念设想。如何从理念以及制度上实现这一法治蓝图就成为本文所研究的核心内容。本文对我国检察官选任制度从历史逻辑上进行细致的梳理,通过分析发现我国现行检察官选任过程中的非法治化特征,对传统的选任方式进行合理的扬弃,从而保证遴选制度的创设能够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同时,通过对相关域外法治化国家的检察官遴选方式进行比较研究,发现其中的合理因素,吸收其中可以为我国法治化事业服务的有益成分,以一种开放性的姿态对待遴选制度的构建。检察官遴选的创设有着其内在的必要性,是我国法治化进程当中的必然要求。这种方案的设计不仅符合检察官队伍建设的法治化,也能够适应我国当前的检察机关组织体系。从遴选的范围到遴选的标准,再到遴选的理念都体现出鲜明法治化的特征,是在对我国当前司法职业群体状况进行综合把握的基础上所提出的科学设想。实践当中,司法体制改革的相关试点工作业已在全国多个地区不同程度的开展,这些试点工作为检察官遴选制度的建构提供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和教训,为全面开展检察官遴选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工作基础。综合来看,检察官遴选制度的建构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其建构应当从严格的检察官准入机制着手,通过设置专职性的遴选机构以及科学合理的遴选程序保证遴选工作符合司法工作的公正理念。同时,对于检察官遴选工作还应当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统筹协调我国不同级别检察机关之间的和谐关系,保证各级检察机关工作的有效开展,并辅以检察官员额制、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等配套性改革措施充分保障我国检察官遴选制度的全面创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