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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家《公司法》大多以维护公司正常运行和保护股东及债权人利益为宗旨,一般情况下,公司依靠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可以通过公司自治的手段来保护股东权利,实现公司的正常运转。然而,实践证明,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当公司陷入僵局时,公司无法通过自治的手段来保护股东权利和实现公司正常运转;当一股独大和董事、高管滥用权力时,公司和股东利益,尤其是小股东的利益会受到损害。这一系列问题通过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的自治与内部救济已经无法得到好的解决,并且这些现象在近年来的公司发展中日益显现,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司的健康发展。而司法作为公力救济,是社会正义的保障机制,是纠纷的最终解决机制,它不仅是解决各种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同样对于公司治理过程中通过公司自治无法解决的问题,依然可以作为辅助手段来使用,从而实现保护股东权益,保证公司正常运转的宗旨。对此,理论和实务界已经开始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和探讨,也日益成为公司法学界研究的重点。本文主要由五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引言,概括的介绍论文的写作背景和意义,简要叙述了国内专家、学者对司法介入公司治理制度的研究现状,并说明了论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第二部分介绍我国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基本理论。首先有针对性地介绍了司法介入和公司治理和的含义及二者之间的关系。其次是介绍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理论依据。最后论述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意义。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司法介入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及成因的分析。首先分析了我国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现行立法及存在问题,主要从股东权利的保护、公司机关的运行和非讼程序的介入三个方面分析;其次是对我国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司法现状及存在问题的介绍,包括立案和举证难度大、司法独立难以真正实现、审判思维的定势和司法腐败的存在三个方面;最后是对司法介入公司治理存在问题成因的分析,指出现行公司法立法重实体轻程序、公司法人人格和公司自治的影响以及法律本身局限性的影响是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第四部分是对域外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法律规制及启示的介绍和分析。首先,介绍英美法系两大代表国家的法律规制,主要介绍司法介入公司治理在美国商业判断规则和英国公司法信义义务中的体现;其次是介绍司法介入公司治理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制,如德国《公司治理法典》中的“遵循或解释”原则和日本《公司法》中的非讼规定。最后,总结域外司法介入公司治理对我国的启示,具体包括明确的介入原则、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强以及非讼程序较为完善三点启示。第五部分是关于我国司法介入公司治理问题的法律完善。首先明确我国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包括穷尽救济原则、司法被动原则和程序为主与实体为辅原则。其次是指出要进一步健全我国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相关立法,包括细化对股东权利的保护规则、加强对公司运行机关的保护和引入非讼程序的介入方式。最后指出要强化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各项司法措施,包括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处理好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以及发挥案例指导制度的积极作用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