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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律制度起源于公元前118年的罗马法,而真正现代意义上的第一部破产法于1542年在英国问世,产生之初它的目的很单一,仅在于“债权人无限度的扣押并均分债务人全部财产,而债务人从破产中解除未偿还的部分责任”。但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进一步深入发展,政府与社会对破产法律的制度价值产生了更深层次的要求,更广泛的社会利益需要纳入被保护的范畴,由此一系列新的破产制度应运而生并最终形成了以破产清算、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三大制度为基石的现代破产制度体系。其中破产重整作为一种解决社会整体利益与债权人利益关系问题的有效手段受到了广泛的重视,许多国家都先后将该制度列入本国破产法律制度之中并在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的今天寻求进一步的完善与协同。我国新的《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它在第八章中用一整章的篇幅详细规定了破产重整制度,改善了原有破产法和解整顿制度在这方面不足和滞后的状况,兑现了我国对世界破产立法的一大承诺即在对企业进行合理清偿的同时兼顾挽救濒临破产的企业,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而在制定该章制度的过程中,美国等一些国家地区的破产重整制度给我们提供了许多值得深入研究并予以借鉴的地方,甚至于在新《破产法》已经颁布的今天,对其在这方面的司法实践也同样值得进一步研究与学习。美国在1898年的破产条例中首次规定了破产重整,并在1938年通过的钱德勒法中将破产重整作为破产预防的一种重要手段最终确立下来,后来又经过多次修订形成了现今比较完备的重整制度体系,在美国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也给我们留下了象安然公司破产案等家喻户晓的司法实践案例。因此,本文想就美国企业破产重整制度进行研究,并就其中几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从而为我国现有制度和实践的状况提出一些建议。本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正文分为五章。引言部分概述了一下重整制度的制度价值,我国和美国重整制度的立法背景以及现状等基本问题,指出研究该内容的意义和作用。第一章是企业重整制度的概述,其中包括重整的概念、特征和性质。第二章是美国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概述,包括美国企业破产重整的法律现状、立法沿革以及立法目标三方面。第三章是美国企业破产重整制度中的管理性事项,包括三方面:相关主体,日常的业务存续经营以及法院管辖。第四章是美国企业破产重整制度中的重整程序,它包括程序的启动、程序的进行以及程序的终结三大部分。第五章是美国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对我国新破产法完善和实施的积极意义。主要包括在债权的认定、监管主体的设置、股东对经营的制约以及重整计划方案的提出主体和批准标准等方面的借鉴价值。结语是对选择美国企业破产重整制度进行研究的原因所作的阐述,并对整篇文章的内容作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