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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民办高校获得了很大发展。据统计,2005年全国高等教育总规模达到2300万,而民办高校占了近14﹪。<1>毫无疑问,民办高校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不可缺少的支撑部分,它的快速发展一方面大大减轻了我国公共财政支出的压力;另一方面也缓解了我国高等教育当前所面临的过度需求和差异需求等问题。
但是,在民办高校迅速发展的同时,它也面临着一系列阻碍其发展、影响其生存的制度性和法律性因素。而其中,尤以当前对民办高校的性质在法律上如何定位问题最为突出。
就目前我国高等教育的相关立法来看,无论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还是《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均规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尽管《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避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提法,并且还为鼓励吸引社会力量办学做出了“合理回报”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就此要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进行分类管理。直接参与起草和解释《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副主任侯小娟,在谈到合理回报问题时是这样说的:“我们认为,公益性事业的民办学校取得‘合理回报’,应该看成是国家对民办学校出资人的一种鼓励、奖励措施,不应作为营利对待,也与允许其营利完全是两回事。”由此可见,我国民办高校的性质目前在法律上是定位于非营利性。然而,我国民办高校目前确实存在捐资办学和投资办学两种,而且在办学数量上大多数属于投资办学,捐资办学还为数不多。<2>营利性民办高校存在的这种现实状况,迫切要求我国对民办高校的管理应当实行分类管理,亟需制定并实行不同的管理规则,以促使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能够各自遵循自身的发展轨道健康前行。
本文正是基于我国民办高校在法律上一律定位于“非营利性”而现实中却已经存在大量营利性民办高校的这种事实,从非营利组织对于“非营利性”的界定出发,在对我国民办高校营利性问题的现状作出分析后,认为有必要对民办高校进行分类管理。在此基础上,本文又引入公共产品理论对民办高校提供的高等教育产品的性质进行分析,同时借鉴国外私立高校的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得出对民办高校进行分类管理在我国具备可行性。文章最终认为民办高校在我国应尽快实行分类管理。至于如何分类管理,本文也提出了几点建议。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引入非营利组织理论对什么是“非营利”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二是运用公共产品理论对民办高校提供的高等教育产品的特性进行分析,试图在理论上证实民办高校可以以“营利性”的形式在我国存在;三是对民办高校如何分类管理,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本文的不足之处是:缺乏民办高校的经费来源及利润分配的相关数据,没有对民办高校的经营状况进行实证分析,今后将做进一步的研究,以便更加完善本文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