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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6年施行,其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历史交接顺应了人权保障的发展潮流,体现了人权理念和有限政府、责任政府的原则,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事业的发展,该法正面临着诸多挑战。该法已经颁行了七年,这七年也是依法行政深入推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七年,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时期,法治政府、有限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立法过程公民参与的方式和范围有了巨大改变,法律的地气更足,操作性更强,适用性更高,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立法事业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同时,这七年也是社会经济科技快速发展的时期,也是改革的攻坚期,很多社会矛盾逐渐显现。改革的代价正在从不同程度、不同领域、不同人群中显现出来,社会贫富差距拉大,民众不满情绪增加,公民对公权力的信任产生危机,这些都是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不曾遇到的情况。在新时期,信息技术革新扑面而来,如何惩治网络谣言,打击利用技术革命而进化违法方式的行为,如何利用好技术革新带来的效率和便捷,都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需要应对的挑战。新一届政府组建后,法治理念更加得到重视,劳动教养制度可能会面临改革,如何改变治安管理处罚对劳动教养的依赖,也是需要研究的课题。该法在与相关部门法的衔接、法律原则的具体适用、规制警察权力、适应时代变革等方面还存在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在与相关法律的衔接上,首要的是与《刑法》的衔接,《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在非罪的界限之下对治安管理违法行为进行惩处,其处罚措施、处置程序等方面应该与《刑法》做到有效衔接和协调。与《刑法》总则相比,《治安管理处罚法》缺少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情形的规定,缺少阻却事由的规定,缺少对主观方面区别对待的规定。在适用范围上。规定较刑法不够全面,《治安管理处罚法》明显单薄很多,导致很多案件的管辖困惑,还有就是法律条文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形,法条竞合下如何实施,需要立法者做好解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和公平。在与《行政处罚法》的关系上,在当场处罚数额等规定上是冲突的,还有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听证权利上与《行政处罚法》衔接空白。在与《行政强制法》的关系上,一是关于扣押决定书的制作问题,二是对如期不缴纳罚款的规定上,公安机关虽无法定的强制权,但却存在事实的“强制权”。与新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关系问题上,2012年的新刑诉法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既注意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又注意对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在证据制度和调查制度上与之看齐。在落实本法的法律原则问题上,主要是缺少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公开和公正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在法条规定中体现的并不多,有些只停留在倡导性的层面,缺乏有效机制保障和激励其落实,在现实的执法中也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治安管理处罚法》在规制警察权力方面尚存在缺憾,警察权与公民权是对立统一的,在法治环境下有着此消彼长的关系,需要对警察权进行科学合理的控制。主要存在的问题是自由裁量权过大,这既包括罚与不罚的裁量、罚轻罚重的裁量,也包括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在程序上的规制权力缺憾主要是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权利的保障不健全,并没有赋予他们相应的监督权,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警察没有规定法律责任,导致程序控权有缺失。执法监督及当事人权利救济存在不足,没有规定被侵害人权利的救济。下一步,《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下准确定位,在平衡警察权力和公民权利上完善制度,提高适应科技进步和时代变革的能力,转变执法理念,增强执法水平,以此推进法治政府、法治中国的早日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