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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是指自然人繁衍后代的权利。作为婚姻法调整的内容,它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一项基本权利。近年来生育权纠纷不断出现,生育权主体理论研究愈加深入,其探讨不再局限于婚姻内部。生育权的主体范围、行使方式以及应受到的各种限制等,都成为学者热议的话题。我国法律对此,既没有做到具体细化,也未能推陈出新,迎合时代步伐与国际主流,着实令人遗憾。鉴于此,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与实践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探讨我国生育权主体的学理关联、实践保护与立法构造,以期推进我国生育权主体的法律研究。生育权主体究竟涵盖何等范围与资质人群?对此应从生育权性质入手,构建生育权学理与主体之关联。结合传统理论与实践纠纷,生育权性质应完整解读为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完美融合,兼具身份性特征的人格权。以此理论指导生育权主体的认定,并将其划分为婚姻内外两类人群。婚姻内部生育权主体为夫妻,鉴于女性是生育过程的绝对载体,生育涉及到其身体权处分,因此需给予妻子特殊关注,以实现夫妻主体地位的实质平等;婚姻外部生育权主体,即在非婚状态下欲实现生育的个人,对此类特殊主体认定应从生育基础理论入手,探寻其实现生育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同时中国社会的传统生育观念不可摒弃,人口大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仍将沿袭,因此给予生育权主体以必要限制,实为明智之举。现阶段我国生育权主体立法缺失,无论是理论认定,还是现实推进,都存在一定空白。尤其是对于婚内主体的权利冲突及解决、特殊主体的限制与保护等问题,“无法可依”成为实践中最大难题。因此应作如下立法构建:首先,完善《宪法》、《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关规则,不但从制度上扩大生育权主体的认定范围,而且从技术层面细化对生育权主体的保护路径;其次,出台相应司法解释,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各类生育权纠纷;最后从长远角度,将其纳入未来民法典亲属篇,亦为构建生育权主体立法的必要举措。目前不断涌现的实践新问题,反映出生育权主体立法之紧要性,不仅在于解决此项专题,更在于健全我国法制。对生育权主体的认定与法律保护,不但需顺应时代潮流,跟进国际主流,更应从国情出发,构建适合我国本土气候的法律体系,以便增强良法的公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