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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使计算机和网络逐渐融入到人们的生产生活中,成为当下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为人们的社会生产生活带来了便利,丰富了人们交流方式,缩短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但网络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犯罪提供了温床,在网络环境下,利用互联网技术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便其中之一。虽然司法解释对这种行为进行了规制,但在具体的适用方面还不是很明确,如何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惩治网络下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采用刑法解释学、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结合网络信息技术,并融入犯罪学以及一些焦点案例等研究方法,对网络环境下犯下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行为对象、传播方式、责任主体等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结合我国网络应用的情况做具体解释。首先,网络传播属于传统的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传播方式,当前,利用网络技术使淫秽物品在网络这一公开范围内传播,通过上传、下载、建立超链接以及一些帮助的传播方式,使淫秽物品传播方式更广、危害更大;“淫秽物品”是网络环境下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行为对象,具备载体、可被反复视听的淫秽电子信息属于淫秽物品,在网络的环境下,要实现对“淫秽物品”准确界定,则需注意综合考虑整体性原则、客观性原则以及关联性原则,对网络上传播的淫秽物品进行判断时应该侧重于网民的认识标准,这样才更能适应现代网络空间的发展;其次,该罪的网络传播的主体较为复杂,其复杂性表现在网络连接服务提供者、内容提供者平台提供者等主体的刑事责任认定是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的争议,加上《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立法规定,在认识因素上,网络服务商应该认识到拒不改正后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能性,在意识因素上,网络服务商对严重的后果应持一种放任或者轻信不改正后也能避免的心态;最后,刑法的立法规定以及《淫秽解释(一)》和《淫秽解释(二)》中存在大量的数量和相关数额的规定,且没有形成具体的计算标准,如淫秽物数量的规定、点击数、注册会员数等,在一定程度上都影响着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定罪量刑。而相关实践案例的性质认定也离不开有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本文的立足点就是对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分析论述,以期望在实践中遇到该类犯罪引发的问题时,能够更加有效的解决,净化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