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让与之法律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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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债权并非自其概念提出伊始便得为自由让与的,而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了限制债权让与的弊端。因为,在以金钱和信用为基础的近现代经济中,人类交易的对象早已突破了实物的界限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任何具有财产价值的东西都可能成为交易的标的。债权因为其所代表的经济利益,毫不例外地成为了人们交易的对象。于是,人们开始对限制债权自由让与的规则逐步进行变通并最终在事实上认可并接受了债权让与。如今,债权让与的适用范围早已超越了简单的民事交往领域,在不良资产剥离、保理、资产证券化和担保等会融贸易领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这一重要的制度,在我国(大陆地区)的法律制度和学术研究当中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深入的研究,因此有必要对于我国的债权让与理论进行反思与梳理,形成与既有的法律制度能够兼容并且适应实务需要的债权让与制度。本文用历史分析的方法考察了债权让与制度的演变并分析其制度价值。以比较的方法考察分析了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关于债权让与的制度设计和理论学说,并兼顾英美法系的相关制度和学说,并对我国现有的债权让与法律制度和学术观点进行阐述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如何建构因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指明债权让与法律模式。文章的基点是立足于这一制度在现实中的应用以及现实生活对于这一制度的需求特点,希望制定出一种能够最大限度发挥债权让与制度价值的游戏规则。本文第一部分的内容是债权让与制度的历史演进及其在当代的应用,介绍了债权从不得自由让与到得为自由让与的过程及其原因,以及这一制度在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获得的广泛应用,主要为后文的论述提供一些背景资料。第二部分分析了债权让与制度的现实基础在于债权的财产性与可让于性,认为正是因为这两点,才使得债权让与制度具有了不同于其他债法规则的特点,因为在其他债法规则中,债权仅被视作一项给付,更为具体地说是指向特定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而在债权让与制度中,债权则被视作一种财产,人们关注的是与特定给付联系在一起的利益,在此意义上,债权让与制度中的债权似乎倒是与物权法中的物具有了更多的相似性。制定适合现实需要的债权让与制度绝对不能忽视这点。第三部分探讨了债权让与的性质。在对各国学说理论进行比较考察之后,又介绍了在我国较有市场的两种观点:处分行为说与合同说,然后,对这两种学说进行了批判。最后,作者对于债权让与的性质的认识是,基于合同关系而发生的债权让与属于一种合同,但是,这一结论应仅限于意定债权让与的领域而不可盲目扩大套用至法定债权让与或者因单方法律行为而让与债权的情形,再者,这种合同显然也存在履行的过程,不应简单视作合同签订即履行。应当将债权让与的过程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让与人同受让人达成债权让与合意,让与人负担向受让人“交付”标的债权的义务。第二部分,让与人履行交付标的的义务使受让人成为标的之债的债权人,这一履行行为的性质应为事实行为。第四部分讨论了债权让与合同的履行问题,认为应当通过某种可从外部查知的手段实现债权的移转,并达到公示的效果。这一部分首先探讨了将债权让与通知作为履行手段的可行性。本文认为将债权让与通知作为履行方式在逻辑上具有一定合理性,然而,债权让与通知充其量仅能在逻辑上发挥“连接让与合同双方当事人(让与人和受让人)以及合同外第三人即债务人的桥梁”的作用,但是无法作为一种公示手段发挥作用,也无法克服前文所述的传统模式所具有的种种弊端。然而,受制于债权概念本身的限制,人们又难以在债权让与过程中抽象出一个环节赋予其公示的意义。因此,只有从债权让与过程的外部人为设置一个公示的环节,才能使债权的交易得以公示——登记,无疑是最简单直接的选择。之后本文详细阐述了将登记作为具有公示效力的履行手段的可行性。但是,由于债权的多样性,并非所有的债权让与都适合登记,客观地说,很难找到一种模式能够适合对所有种类债权的让与。因此,选择合适的债权让与模式,除了首先要满足逻辑上的要求之外,更多地要考虑到实务操作的需要,有鉴于此,不妨考虑按作为让与标的的债权的不同种类确定不同的债权让与模式。对于货币债权的让与,可以采用“让与合意+登记生效”的模式,而对于非货币债权的让与,可以采用“让与合意+通知生效”的模式,因为后者的流动性较差,对这种债权让与所可能发生的法律关系相较于让与货币债权而言,也更为简单,相应地,对这种债权让与的交易安全或者公示的要求也没有那么强烈。第五部分在前文的基础上提出了重构债权让与制度的设想。首先在债权让与客体方面着重探讨了禁止让与条款的效力和未来债权让与的问题,对于禁止让与条款的效力,本文认为可以借鉴《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公约》中第9条的规定:“1.尽管初始转让人或任何后继转让人与债务人或任何后继受让人之间的任何协议以任何方式限制转让人转让其应收款的权利,应收款的转让具有效力。2.本条规定概不影响转让人因违反此种协议而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赔偿责任,但该协议的另一方不得仅以此项违反为由撤销原始合同或转让合同。非此种协议当事方的人仅因知悉该协议不承担责任。”对于未来债权让与的问题,本文认为将未来债权让与作为融资手段相对于现实债权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一方面,可以使让与人最大限度地获得流通资金,解决让与人经营中急需筹措资金的困难,另一方面,让与未来债权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交易迅捷。因此,应当承认对未来债权的让与。下文具体设计了债权让与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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