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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陆续披露的一些案件中出现不同法院对同一案件判决差异悬殊、同一法院对同类案件判决差异悬殊、不同法院对同类案件判决相异或者不同时期对同类案件判决差异悬殊的情况。这些案件中有些被媒体披露出来,引发了舆论的热烈讨论和司法系统的重点关注,最终得到了相对公平合理的解决。而未被披露的案件,可能就被埋没于浩如烟海的各类案件中,其中的不合理、不公正的裁判之处也会随之埋没。虽然这些案件总体数量并不多,也没有改变刑事司法运行的整体健康状态,但就具体每一起案件来说,其判决对当事人的利益会造成直接影响,甚至影响到当事人一生的命运。导致这种同案异判情况发生的原因之一是在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这种不当行使会使得其对具体案件的审理产生瑕疵,从而使得审理结果会出现不公正的情况,减弱社会大众的法律信仰。观察刑事自由裁量权在个案中不当行使的情况,分析其成因,明确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向,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因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而引发的案件审理瑕疵,从而促使每一件案件的审理都尽可能达到公正、合理的目标。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典型案例介绍。主要对“于欢刺杀辱母者案”案情进行简要说明,并重点指明两级法院裁决的悬殊结论。第二部分重点梳理刑事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行使不当的情况,重点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方面对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情况进行梳理。第三部分,剖析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之原因。指出,实际运行中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之原因主要在于:刑事自由裁量权内涵本身的模糊性,使得伴随其产生的自由度不好把握,进而造成不当行使;其次是法律规范本身特有的抽象性和概括性,使得法官在行使刑事自由裁量权时的主观选择余地和弹性空间较大,容易造成不当行使;再次是法官个体差别,使得在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做出的选择有所不同,这种不同使得裁量权的限度把握较难,从而导致不当行使;最后是司法参与者司法理念的差异性,使得其对司法过程中法律的价值、规律认识不到位而造成不当行使。第四部分,提出促使刑事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之思路及方向。首先,通过量刑规范化改革和立法价值的明确界定来限定这项权力的行使范围,达到合理行权之目的。其次,通过完善证据规则切断事实认定方面自由度扩大问题,推动法官恰当行使这项权力。再次,通过完善法官责任制度,促使法官对案件作出自主选择时更加谨慎,规范权力行使。最后,通过改善司法环境,培育司法参与者的司法理念,并通过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来加强社会对司法主动而有效的监督,规范权力的行使。通过提供上述思路,引导刑事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使个案审理更加客观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