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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错案追究制度的试行过程中,由于各地地方性法规及法院内部规定对错案追究的规定不尽相同,理论界也缺乏对此问题的概括和总结,以至于我们对它的认识一直都比较概括和模糊。这里,为了对错案追究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探讨,我们必须首要对它的内涵进行准确的把握。错案追究机制,就是专门就法官所做司法裁判错误而追究法官责任的一种制度。因此把握什么是“错案”是明确错案追究制度含义的关键。
目前对错案追究制度改革不甚彻底,导致我国法官惩戒制度标准不一,由于“错案”定性的界定纷繁杂乱,造成了我国审判工作与纪检监察工作职能关系的冲突,本文首先通过介绍我国错案追究制形成的历史背景,进而进行特征分析,得出错案追究制当今存在的问题。该部分作为对错案追究制的概述,基本勾勒出了该制度在中国存在的优点和缺点。
接下来对错案追究制度的理论出路进行了分析。从对“错案”的认定标准出发,分析法律事实、法官的主观方面、程序规则及“错案”的哲学标准与法律标准,来对“错案”的界定进行思考。由于错案追究制对“错案”的理解不清,造成制度执行中的混乱,所以在明晰了“错案”标准的情况下,再对我国错案追究责任机关的职权配置进行认定,得出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在面对法官办错案和违法违纪时的双重标准确定问题,避免对法官进行重复处罚。进一步区分了审判委员会和法院纪检监察机关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重构,作者主要从如何追究造成错案相关司法审判人员的责任和怎样科学构建错案责任追究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探讨,表述了作者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