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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法制变革,宣告了中华法系的解体,这一变革是以移植外来先进国家法制为主要特征的。设立检察机关是清末法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的制度在清末建立以来,侦查就成为检察机关作出公诉决定前的重要前置程序确定下来,侦查权成为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之一。北洋政府时期检察侦查权能进一步强化。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具体的检察职权规定发生了很多变化,但是总的基调似乎没变。南京国民政府的检察制度受大陆法系检察制度的影响,检察侦查制度进一步完善。检察官为侦查人员,负有侦查犯罪的职责。同时,检察官可以指挥调度司法警察(官)。这种被称为“检警一体”的侦查权配置模式,在近代中国一直延续并呈现扩大趋势。新中国成立后,全面废除以六法全书为象征的民国法律制度。重新确立的人民检察制度,深受苏联法制的影响,以列宁法律监督思想为其理论基础。在新的国家权力架构下,检察机关被定性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拥有公诉权、批准逮捕权、监督权等。同时,新中国的检察体制,一开始即确立了检察机关的侦查权能。按照列宁的设计,侦查权被赋予了远远超过西方检察侦查权的权力定位,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所有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法律授予检察机关的职权,伴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在各个时期不断发生调整与变化;特别是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从新中国检察制度建立到2018年间,发生了若干阶段性的重大变化。2018年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为顶层设计变化,给检察机关职能带来重大调整。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整体转隶给新的监察委员会,这是检察机关侦查权有史以来发生的最大变革。这一变革,涉及检察机关和监察委之间的权力配置,也涉及中国司法体制的重大变革。2018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虽最终保留了人民检察院的部分侦查职权,但已经与原宪法、诉讼法、检察院组织法所规定的检察侦查权大异其趣。回顾我国检察史,我发现,检察侦查权是一项体现着检察机关的质的规定性的权力。自清末建立检察制度以来,检察侦查权就产生了;此后不管实行什么样的社会政治制度和检察体制,检察侦查权始终存在。同检察机关自身的角色定位和职能要求相一致,检察机关自始至终享有侦查权。即便如此,但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在各个时期不断发生变化调整。本文拟通过对我国检察机关检察侦查权的历史渊源及制度变迁的初步考察,梳理检察侦查权在近现代中国百年史上的进化历程,总结新中国检察侦查权不同于其他制度下检察侦查权的本质特征,分析我国检察侦查权进一步完善的理论和实践困碍,以期对未来我国的检察制度改革乃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出一些有益的操作建议。正文部分共分六章:绪言部分就问题的缘起、本论文研究的意义、前人研究的相关贡献与不足、以及我的研究思路与方法进行了适当的说明。研究检察侦查权的产生和历史演变,探索检察侦查权的发展规律,是为了更好理解和正确行使检察侦查权。检察侦查权的历史演变的研究涉及检察学、诉讼法学和法史学的交叉研究,因此在理论和知识结构上需要对检察学基本理论、诉讼理论有很好的把握。在研究的方法上强调从历史的视角切入,既要对制度变迁本身进行考察,又要深入挖掘制度形成背后的背景因素。构成检察制度基本内容的检察侦查权是古今中外法律制度的一个基本内容,因此通过对检察侦查权的历史梳理,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制度形成的深层原因,从而为我国法制现代化提供具有启发意义的历史经验和历史教训。第一章,我国检察侦查权的中外历史渊源。我国当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原因和基础,或者说当代中国法制的法律文化渊源,可以从三个方面去解释。第一是大陆法系的文化渊源。第二是前苏联法律文化的渊源。第三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渊源。因此,检察侦查权的中外历史渊源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探寻。第一节传统中国监察体制与御史调查权;第二节近代西方检察制度与检察侦查权;第三节苏维埃检察制度与检察侦查权。第二章,清末民初检察侦查权的确立及实践。中国古代没有独立的检察机关,1906年开始,清政府颁布《大理院审判编制法》、《高等以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法院编制法》等一系列法规确立了检察机关及侦查权。具体是将传统中央管制三法司改造成相对独立地位的近代司法体制即法部、法院、检察厅。将中国存在了数千年的都察院(明代前为御史台)原有的稽查等大部分职能划给了检察厅,而将风闻奏事、纠察等职能演变为监察部门。检察机关建立后,主要由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其中侦查就成为检察官提起公诉与否而预作准备的重要程序得以创立。侦查权成为清末检察机构对各类犯罪实行侦查、收集证据并采取强制措施的重要职权。1914年4月4日,北京政府以教令第44号的形式,出台了《增定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检察官调度司法警察的范围有所扩大,可操作性加强,侦查行为更加规范,该时期检察侦查权能进一步强化。检察官指挥调度司法警察(官)的侦查权配置模式在清末、北洋及民国时期一直延续,其中至于检、警之间如何分配权力,又如何保证这种权力的合理使用值得关注,因此本章需专节讨论清末民初“检警一体”的侦查权配置模式。第三章,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检察侦查权的发展。南京国民政府统一全国后,从多方面对检察侦查权能进行规范。如1932年10月公布的《法院组织法》规定了检察官实施侦查、提起公诉、施行公诉等职权;检察官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国家控诉犯罪,但“公诉权之实行次第,首在侦查处分,所以准备公诉上必要行为也。”南京国民政府检察职权中的侦查权具有侦查手段细化、侦查独立状态不佳以及检察主导审前程序等特点。南京国民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调整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关系、确保侦查活动合法、有效地多部规范性文件,如《调度司法警察条例》的制定标志着检警关系的成熟与定型。民国时期检察存废争议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检察侦查权的职能调整甚至法律的修改。对检察制度存废争议中涉及检察侦查权的内容进行理性分析,有助于更加清晰的发现检察侦查权的发展规律。第四章,新中国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创制及其演进。前几章主要探讨了近代以来中国检察制度移植、运行背景下考察了检察侦查权的历史演进。中国近代检察制度的兴起无疑是对传统中国法制的一次现代化改造,检察制度从一开始引进中国,自清末法律改革,经过北洋政府、中华民国时期,其具体的设置与运作都是依照西方的标准去发展。以1949年为届,近代以来的中国出现了第二种不同形态或性质的检察制度,一直到今天检察机关职权尤其本文重点关注的检察侦查权随着法制进程的不断完善,发生了重大变化。本章主要分阶段,全面考察新中国人民检察侦查权的历史变迁。第五章,新监察体制与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新变革。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转隶是检察机关侦查权有史以来的最大变革,涉及检察机关和监察委之间的权力配置,在检察侦查权历史演进的过程中需要专章加以论述,通过本章也将文章从历史拉回现实。本章先介绍新监察体制的创建背景及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置过程,从历史的角度阐明监察体制的创立是传统文化的回归。新的监察体制引发了人民检察院的一系列职能变化,透视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引起的检察权的诸项变化及调整,明确检察自侦权转隶后我国检察权的定位没有发生变化,以此回应当前对检察监督的质疑以坚定检察前行之路,并对未来中国检察侦查权发展方向进行了初步的展望。第六章,我国检察侦查权百年变迁的法治思考与启示。通过检察侦查权百年历史变迁的梳理,发现检察侦查权对于法治大业十分重要,进而给我们以法治思考与启示。检察侦查权是由其国家法律规定的,因而社会的变迁、国家和法律的更替,都会导致检察侦查权的变化。总的来看,检察侦查权的制度变迁体现了中外历史文化传统与中国实践需要的结合;其深层次原因在于法治理念的演进,及检察权对法治所起作用大小的影响。我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必须拥有一定的自主侦查权,检察机关侦查权的部分保留恰恰巩固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中国式检察侦查权有自身的特色,今日中国的检察侦查权与监察、公安、国安侦查权并立的特殊模式一直存在。我国社会主义检察侦查权体制不宜采用清末民国“检警一体”的侦查模式,坚持这样的特殊性对中国特色的法治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