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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银行业和金融体系而言,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存在,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稳定存款人对银行业的信心,对银行采取监管、援助、处置措施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大多数国家已建立了与其金融安全相适应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长期以来的隐性存款保险法律制度逐渐显现出不适于金融市场的弊端,对金融安全产生了一定的消极作用。我国对现行隐性制度进行变革,将存款保险制度予以法律明确化,这将成为我国维护存款人利益、保障金融安全、稳定社会秩序的必然选择。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阐述本题的选题意义、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和文章的创新点。第二章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理论论述,对该制度的特征、目标和功能、法理基础、以及隐性和显性两种不同存款保险制度形态的分析。阐述存款保险制度对在防止银行倒闭、保护存款者利益、稳定银行体系乃至金融体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为一国的金融安全筑起一道保护网。第三章是关于国内外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分析。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为适应经济环境和金融形势的变化,不断地对存款保险制度予以改进,使其更加完善,能够有效地发挥维护金融安全的功能。尤其在美国近代的次贷危机中,存款保险制度虽没有抑制危机的发生,但是其在减少银行倒闭数量和经济损失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英国“付款箱”模式和德国混合模式的存款保险制度都具有其各自特色,都是值得我国借鉴学习的。早在清朝时期,我国就提出了包含存款保险思想的“五家联保”制度,但至今未将存款保险制度予以法律条文化。我国现行的是一种隐性模式的存款保险制度,就是由国家信用和国家财政为存款者的存款提供担保,这种担保仅仅成为是一种存款者的心理预期,不利于我国金融安全稳定。随着国际金融一体化的发展,我国金融将要对外开放,面对更为激烈的竞争,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是我国的维护金融稳定的必然选择。第四章是对我国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构想。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环境分析,我国以具备基本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必须与我国金融环境相适应,就此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立法宗旨、机构设置、职能与权限、保险限额与保险费率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构想。无论是“太大而不能倒”的四大国有银行,还是问题复杂的农村信用社,都应纳入存款保险制度的体系范围。由于在我国整体范围内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在执行上势必会有一定困难,但我国可以以村镇银行作为存款保险制度的试点,在试点的运行和研究中逐步扩大至全国范围内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风险评级制度、以及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是离不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