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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我国证券市场启动了股权分置改革,2006年1月1日《公司法》及《证券法》正式颁布实施,2006年3月16日“十一五”国家规划纲要指出:在今后的工作中需积极引导、发展股票市场,提高融资能力。此项规定预示着我国证券市场已开始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然而,中国证券市场未来的健康发展,更加需要的是完善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作为保障。完善、优化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不仅能够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基础资源配置功能,增强证券投资主体的市场风险规避意识,树立更加合理的资本投资理念,更能给予上市公司及经营者有效的外部监管,同时增加其经营压力,从而达到优化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经营质量,夯实证券市场生存基础的目的。建立完善的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对于还处于发展初期的中国证券市场尤为必要。2001年4月,“PT水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宣布退市,成为中国第一家被正式退市的上市公司。此事件,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机制正式启动。相较于欧美发达国家完备的证券市场而言,我国现行的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依然存在着不足及缺陷。鉴于此,本文以中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为突破,对该项制度进行一系列研究及探讨,以期能够以己之学提出更加适合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合理对策。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正文第一部分,讲述了上市公司的退市法律制度的理论问题。明确界定关于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概念,对上市公司的退市法律制度进行法理上的探析,指出上市公司的退市法律制度体现了公平、秩序和效率这三个法的基本价值的追求,并提出完善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具有的重要意义。正文第二部分,介绍、分析了国外证券市场和我国香港地区上市公司的退市法律制度,主要介绍了美国、日本、香港证券市场的退市法律制度。总结得出,一个完整的证券市场,必须重视其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的建设,同时指出退市制度应配备有相应的配套制度为其服务。正文第三部分,探讨了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得出中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运作艰难的根源。正文第四部分,分析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的未来走向。指出了我国证券市场功能应重新定位。并在此基础之上,主要对健全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的具体措施和完善上市公司退市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建议,以达到论文的主要研究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