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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的保护脉络。首先,本文对人工智能的发展做了一个梳理,再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形成过程进行详细分析,对其特点、类型进行介绍,确认本文重点研究对象;其次,笔者从现有的著作权法律规定着手,重点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符合独创性内涵进行剖析,并得出人工智能不符著作权法客体作品结论;再次,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权属分配问题,考虑人工智能涉及投资者、设计者、所有者等众多相关主体,基于著作权法利益平衡原则及能够最大程度促进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经济效益目的,最终将人工智能生成物权利赋予投资者;最后,为维护现有法律逻辑的自洽,探索设立新的邻接权类型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保护,以实现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和维护现有法律体系稳定的双重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