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的刑法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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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是刑法追求的基本价值,而通过个案来实现的公平与正义是以刑法正确适用为前提的,但刑法的正确适用又是建立于刑法被正确解释的基础之上,因而刑法司法解释权就显得尤为重要了。由于建国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法官的素质相对偏低,为了保证刑法的统一适用,不得以之下将刑法的司法解释权集中于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这两个最高司法机关,禁止法官解释刑法。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内,这样做对保证刑法的统一适用,维护刑法的权威性起了很大的作用。但随着法治进程的发展,这样的刑法司法解释制度也有着诸多缺陷,要求将刑法解释权还给经办个案的法官的呼声越来越多。对此,本文分四个部分来论述。第一章是讲述我国目前刑法解释的现状。首先是对我国法律规定的司法解释制度作出概述,再对这种司法解释制度存在的弊端,如刑法司法解释主体存在争议,刑法司法解释的界限不明确这些问题进行论述,接着介绍了我国刑事法官在刑法司法解释中的地位。第二章是论述法官解释刑法的必要性。最高司法机关所作出的司法解释并不能解决刑法条文抽象的问题,反而会对法官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甚至会因为司法解释的抽象性、滞后性造成对个案的不公正,而将刑法解释权赋予法官将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同时,法官拥有刑法解释权对刑事立法与刑法学理论都有促进的作用。第三章是介绍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解释问题,主要以法国、英国、美国为例子来展开。第四章是探讨将刑法解释权赋予法官要处理好的关系。首先是论述法官刑法解释权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接着是论述刑法解释权赋予法官后涉及的现行司法体制问题,再接着是对法官的素质与刑事判例制度的建立等问题进行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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