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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险种之一,除了具有所有社会保险的保障人们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等一般性功能之外,还有其自身所特有的不可替代的功能,例如调节收入再分配、协调代际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以保障年老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从原则上说,养老保险制度应该覆盖所有的劳动者。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就业形态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原本单一、传统的正规就业方式基础上,新增了许多阶段性、临时性、个体性等弹性的就业形式,“非全日制用工”这一用工形式覆盖的人群层次也越来越广泛。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基本养老保险已成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一些企业的用工制度不规范,通过各种方法来规避应为全体职工参保缴费的企业责任;同时,《社会保险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尚存在漏洞,企业中的非全日制用工从业人员,他们的养老保险权益得不到保障,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增多。在非全日制用工这个方面,因为它还是一个比较新的事物,对非全日制用工养老保险的研究,更是因为相关概念的模糊性、相关社会关系的多样性、其社会地位的复杂性,在国内很难找到有专著对其进行专门的研究。本文尝试通过研究我国和国外现行的非全日制用工养老保险制度,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以期保障我国非全日制用工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研究。首先,本文解读了《劳动合同法》中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明晰非全日制用工这一用工形式下形成的是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从业人员应该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一样享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并且基于他们自身的社会弱势地位,还应该受到法律和政策的倾斜性保护。其次,通过系统的介绍我国现行的非全日制用工养老保险制度,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的非全日制用工和全日制用工养老保险制度有较大的差别,而且这些差别完全违背了养老保险的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需要进行改进。第三,文章通过研究我国香港地区、德国、新加坡和日本四个国家和地区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养老保险制度,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探寻在不同的国体、经济状况之下,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制度对我国的经验借鉴。最后,通过以上对我国及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制度的解读,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笔者提出了三个建议:一是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强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制度,二是调整非全日制用工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和企业缴纳比例,三是加大对企业、个人逃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处罚力度。通过这些建议,以期更加合理地保障非全日制用工的养老保险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