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足食物权可诉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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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权观念深入人心的当下,适足食物权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然而当前法律等制度跟不上适足食物权发展的步伐,使得适足食物权的实现得不到有效保障。针对这一困境,文章以适足食物权的概念、内容和性质为切入点,对适足食物权的相关理论进行了梳理,认为适足食物权是一项包含食物安全、适度营养权和食物文化权的基本人权。接着文章从可诉性入手,介绍了狭义的可诉性和广义的可诉性,论证了目前人权司法保障需采用广义的观点,从而为全文的写作奠定了基础。然后文章从适足食物权可诉性的争议出发,介绍了适足食物权可诉性否定论者的观点和文章对否定论的反驳。否定论者认为适足食物权是项积极权利、高成本权利、模糊性权利,其不具备可诉性的条件,强行进行诉讼会影响权力分立。针对否定论者的观点,文章对权利二分法、权利成本、权利模糊性、影响权力分立等观点进行了批判,对否定论者的观点进行了辩驳,论证了适足食物权具有可诉性。接着文章从国际层面的报告机制、申诉机制等准司法救济,以及国家层面的直接司法救济、间接司法救济等方面介绍了适足食物权可诉性的司法实践,证明了适足食物权可诉性具有现实可能性。最后,文章从中国国情出发,指出了适足食物权可诉性在我国的困境,并以义务层次理论为依据,从尊重义务具有完全可诉性、保护义务具有部分可诉性、实现义务具有有限可诉性三个方面探讨了我国适足食物权可诉性的可能性,从而为实现适足食物权可诉性提供些许制度层面的建议,如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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