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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民诉法中将新证据作为一项独立的再审事由,从民事再审特别是民事再审诉讼监督的司法实践中,新证掘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于追求实体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如何平衡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在我国再审诉讼制度中主要表现为如何适用再审新证据及完善再审新证据规则等方面。然而,即使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后,对于此项再审事由的适用及认定仍然存在诸多困难和冲突,再审新证据的范围把握及适用条件一度是司法实践及学术研究领域的重点和难点。在这些问题的背后,实际反映出的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化解矛盾与维护生效裁判公正权威以及如何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关于程序包括举证期限在内的诸多现实问题等,如何使现有的新证据制度适应我国当前国情实现司法监督的终极目标,达到在冲突中寻求平衡,以明确再审新证据的范围,特别是在民事再审诉讼监督中如何理解和适用新证据这一抗诉事由,是本文思考和探索的核心内容。论文将通过文献的整理和资料的查询、并结合自身办理案件中所处理的具体情况,以及分析国内外关于如何看待及界定民事再审新证据等学术观念,来研究如何在我国当前国情下再审诉讼监督中准确适用新证据,以及在准确适用再审新证据规则的基础上提出思考,如何进一步完善与之相关的其他制度例如举证时限制度等以求实现诉讼程序法所追求的终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