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的有限法律人格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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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如无人驾驶、自动作曲等智能机器的使用给法律适用和法律制度带来了冲击。当下的法律规定,尤其是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等规定无法解决可见的将来发生的纠纷,法律体系在面临新科技带来的问题时难以达成自身逻辑体系的自洽。赋予人工智能一定的法律人格是可行之道。反对将人工智能主体化的观点忽视了人格制度本身即是法律建构的结果,放大了人工智能人格化可能存在的风险,无视了非人主体作为责任承担主体的现实性和可行性。但反对者强调人本身的价值,主张人工智能不可能获得和人类平等甚至超脱于人之上的法律地位,这也是本文主张“有限”法律人格的基础。回顾法律主体制度的发展可知,法律上的“人”一直在扩张,现代社会的人也在重新被定义。人工智能作为法律主体获得一定的权利是社会群体利益平衡的结果,同样主体化也是人类培养自身道德的要求。人工智能主体化首要目的是为了明确责任的承担主体,技术的复杂性决定了智能机器侵权后因果证明的困难程度,为了简化责任认定,有效的在技术创新和填补损害之间形成平衡,责任的承担将会转移到人工智能。在设计人工智能的主体制度时,基于人工智能的工具性定位和功能性限制,考虑到人工智能并非责任的终局承担者,选择有限法律人格是必然结果。有限人格的限制性主要体现在享受权利范围和责任承担方式的设计上,可根据智能水平的发展阶段进行差序化赋权,结合人工智能的功能不同进行类型化区分。对人工智能课以义务主要是对在对其背后的人课以义务,进行监管和限制,以保证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各个阶段不偏离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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