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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1该罪在立法过程中就备受理论界的关注,《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后,该罪更成为了社会各界热议的焦点。这其中主要的原因在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把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其他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近亲属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其他人纳入到贿赂犯罪的打击范围之内。简单的概括,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关系密切人主要包括:“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人”和“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近年来我国国家工作人员身边的“关系密切人”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大量存在,其危害甚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严重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在公民心中的形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设立不仅适应了新形势下贿赂范围的发展需求,还信守了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承诺。该罪对关系密切人的规定,不仅严密了贿赂犯罪的刑事法网,更表明了我国惩治贿赂犯罪的决心。但由于我国现行的刑事立法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关系密切人的认定存在较多争议。例如:对“近亲属”的范围具体依据不明确、对“其他关系密切人”的范围存在争议和对“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存在争议;及立法上至今未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关系密切人,且未将对关系密切人行贿的请托人纳入惩治的范围。因此,针对关系密切人存在的争议就需要在理论上加以研究,最终达到解决实践发生的各类问题的目的。本文首先对关系密切人进行了理论上的概述;其次通过对两则案例的分析,提出关系密切人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的争议问题和立法缺陷;最后针对争议和立法缺陷,提出了相应的观点和建议。笔者希望通过对“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人”和“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明确,从而提高司法工作人员在实务中的办案效率,缩短其办案期限;希望通过对国家工作人员成为关系密切人和对请托人的规制提出的立法建议,能对今后的立法有所帮助,使其打击的范围更严密,从而达到遏制此类犯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