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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我国及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划分为背景,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以法律行为理论为基础,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法律问题进行系统研究,旨在平衡股份转让相关各方的利益冲突,解决股份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并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
文中主要运用利益平衡的方法,并配合使用概念分析方法、比较法的方法、辩证分析的方法、经济分析的方法、案例分析的方法对股份转让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在对股份转让行为进行理论方面的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就股份转让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问题、股份转让的限制问题、股份转让的瑕疵与补救问题,以及相关立法当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展开论述。
分析认为,股份转让行为是一种商事法律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方式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特性,具体在其成立和生效要件、限制性规定、纠纷的处理方式等方面,表现出其独特的个性。本论文提出,应该以辩证思维的方法来认识股份转让的生效要件问题,针对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生效要件,对当事人及公司以外第三人与对公司来讲,其生效要件的要求是不同的。具体到对公司的生效要件,无记名股份转让的生效应该以受让人向公司提示(必要时交存)股票为要件;记名股份的转让应该以在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为对抗公司的生效要件。
股份转让应该贯彻转让自由的原则,取消一切对股份转让不必要的限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如:对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对发起人股东股份转让的限制,对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期间股份转让的禁止等。但是,自由转让并不等于放任自流,对不规范的股份转让行为应该加以适度规范,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应该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