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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被害人同意是刑法理论中一种重要的超法规正当化事由,在世界各国刑事司法中得到普遍适用,相关理论问题的研究亦不断走向深入。在我国刑法理论界,推定被害人同意问题较少受到学者关注,多数论著亦仅限于介绍性的阐述,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因此,有必要就相关问题做更深入的思考,以期有助于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推定的被害人同意是指客观上并不存在被害人的同意,但是如果被害人知悉行为人所处之境地会允许行为人损害其利益的情形。作为一种正当化事由,它与被害人同意、默示的同意及正当化的紧急避难之间存在显著区别。同时,推定被害人同意具有保障人权、体现刑法谦抑性的价值,从表现形式而言,可以分为为被害人利益而推定的同意、为第三人利益而推定的同意和为行为人利益而推定的同意。对于推定被害人同意的正当化根据问题,以违法性二元论为基础,应该采纳“综合说”,从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两方面予以论证。推定被害人同意的成立要件可以从与被害人同意共同的成立要件和推定被害人同意的特殊成立要件两方面来论述,并根据具体情形规定不同标准的条件,以此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权益。推定被害人同意中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对推定同意前提事实条件的认识错误和对推定同意存在或者界限的认识错误,对于前者应采用限制性罪责理论,后者则可以通过责任说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