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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交往的日趋频繁和国际经济贸易纠纷的不断增多,国际商事仲裁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成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主要途径。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一项国际商事交易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情形大量涌现,多方当事人争议也随之产生。作为多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解决方式之一,合并仲裁制度日益受到理论与实践的关注。有鉴于此,对于合并仲裁问题的研究,应当采用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在国内外已有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分析、归纳总结,就合并仲裁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系统的分析和探讨。
第一部分为合并仲裁问题的提出。合并仲裁是解决多方当事人争议的一种方法,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相互关联的仲裁合并,通过一个仲裁程序加以处理。合并仲裁可以分为合意合并仲裁和非合意合并仲裁,且两者的法律障碍并不一样。
第二部分是关于合并仲裁的利弊之争。在理论方面,学者对合并仲裁制度尚未形成一致意见。支持者认为,合并仲裁有助于避免对立裁决的出现,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而反对的理由主要是合并仲裁有悖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丧失了仲裁的私密性以及仲裁裁决难以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与执行等。
第三部分是关于合并仲裁的法理分析。合并仲裁利弊之争的实质在于“追求效益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之间存在冲突”。合并仲裁符合国际商事仲裁追求效益的价值取向,具有价值合理性。另一方面,合并仲裁并不违背仲裁意思自治原则,也不当然地在承认与执行方面存在障碍。对于合并仲裁违反私密性的担忧,完全可以通过具体制度设计加以消除。
第四部分是合并仲裁的比较法研究。通过对各国(地区)仲裁法及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的考察可以看出,各国(地区)一般都允许合意合并仲裁。对于非合意合并仲裁,各国(地区)的做法不尽相同,但从实践来看,各国(地区)都在试图扩张非合意合并仲裁的适用空间。
第五部分是合并仲裁的条件及具体程序问题的研究。无论是合意合并仲裁,还是非合意合并仲裁,都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①存在多个仲裁程序,且这些仲裁程序存在事实或法律上的关联;②各个仲裁程序适用相同的准据规则,且由相同的仲裁庭审理。对于合意合并仲裁而言,当事人之间需要存在明示或者默示的合意。而对于非合意合并仲裁,至少要有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并仲裁的请求,且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情形。关于合并仲裁具体程序的研究,主要从合并仲裁的决定机关、仲裁庭的组成、裁决的做出及仲裁费用的分担等方面加以展开。
第六部分是中国国际商事合并仲裁的现状及建议。从我国目前的仲裁立法、仲裁规则及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尚未建立合并仲裁制度。这并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和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我国应当重视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客观趋势,以修改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为主要途径构建合并仲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