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时期的国家所有权问题研究:面向公共所有权的思考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eijian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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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要旨与基本线索 本文认为,所有权的基本类型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私人所有权,包括公民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二是公共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两种基本类型的所有权制度的价值追求、主体性质、客体结构、权能结构相似但并不相同,而且公共所有权,特别是国家所有权在其公共性的实现途径上有其特殊的结构。住宅和国有小型企业开始,然后逐步扩展到大中型国有企业及国有金融企业;2、以有偿(货币)民营化、渐进民营化、迂回民营化为特点;3、大部分已经改制的国有企业面临则二次改制的问题;4、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严重滞后于民营化的进程;5、民营化负有为市场机制运作创造条件的任务;6、政策主导,法律缺位:亟需专门的国有企业民营化法。 我国国家所有权的民营化的缺陷在于:1、我国国家所有权民营化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的缺失;2、我国国家所有权民营化中的可民营化的国有财产边界不明;3、我国国家所有权民营化与公众福利水平的逆向运动;4、我国国家所有权民营化可能酿成巨大社会风险。 论文的基本观点 围绕本文的主题和中心思想,可以归纳出以下几个结论性的意见: 1、国家所有权制度是国家为了履行完成国家公共任务的制度性安排,公共性是其本质属性 国家所有权制度本质上属于国家为了完成履行其所负担的公共任务的制度性安排,因此公共性即为其本质属性。国家所有权制度不同于私人所有权制度,它属于公共所有权的自一种,可以归入此类的还有集体所有权,公共所有权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其公共性,因此导致了公共所有权在特定情况下不能适用私人所有权的规范,如私人所有权的用益自由、处分自由、作为责任财产的可强制执行性、负担消极地不违反公共利益的义务、负担公用征收义务等。公共性导致国家所有权制度一开始就不是纯粹民法的,而是综合性的。因此将以自由主义为基础的私人所有权的理念适用于国家所有权或者集体所有权这类公共所有权是无益的,甚至有害的。 2、按照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国家所有权客体双重结构模式,重构我国国家所有权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在当前我国国家所有权客体的结构还是传统的国家专有财产与非国家专有财产的二元结构模式,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司法实践不断地提出了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所经营管理的国有财产可否自由参加流通、可否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基础而被强制执行的问题。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局部地解决了一些问题,但是这种解决是不全面,属于应急反应式的解决,而不是对国家所有权问题的全面思考,司法实践还将提出新的问题,个案式的解决也造成了不同的解决思路之间的冲突和抵牾,有必要按照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国家所有权客体双重结构模式,重构我国国家所有权制度。 3、国家法人的财产独立性应当按照从弱到强的渐进式排列进行构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类型的国家法人,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其法人财产的独立性应当按照从弱到强的渐进式排列进行构建。在承认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其财产独立性最弱,可以业务管理权的构造来实现;为数不多的被保留下来的国有企业,仍然维持国家对其财产的所有权模式,为了突出国有企业的财产独立性特点,可以将国有企业经营权的提法改为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或者参股公司的财产不属于国家所有,而是属于公司法人所有,公司法人所有权与个人所有权一道构成私人所有权,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的财产独立性依次增强,以国有参股公司为最强,以国有独资公司为最弱。财产独立性的强弱体现了国家对不同类型的法人的支配和控制程度的强弱,也体现了国家对不同类型的法人的权利能力的限制。 4、民营化方向的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应当继续,而不是停止或者倒退,但须要完善 在我国,民营化方向的国有企业改革受到较多的批判,但是民营化方向(特别是私有化方向)的国有企业改革自改革开放以来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只不过在不同的阶段其表现形式并不相同。二十多年国企改革之路,民营化改革功不可没,这也与国企改革的外部环境——经济自由化,尤其是私人的经营自由的扩展息息相关,民营化改革进一步奠定了市场经济运作的微观基础,增强了我国经济运行的市场化程度,加速了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因此民营化方向的国企产权改革应当继续,而不是停止或者倒退。 但是由于决策层对正面提倡民营化改革的避讳和疑虑,导致民营化改革缺乏来自民意机关的控制和监督,其正当性和合理性受到广泛质疑,民营化积累和放大了不同社会阶层的积怨和不满,亟需通过全民在有真正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上的参与和讨论,赋予其正当化基础,并建立公众和利害关系人民主参与、监督民营化的法律基础,同时建立全体居民对民营化成果的分享机制,切实实现国有财产的公共性目的! 论文的主要研究方法 本研究所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包括: 1、结构功能分析。笔者认为,以往的国家所有权的研究有一个基本相同的地方,就在于从民法上的所有权的角度来理解国家所有权,即使不是将国家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完全等同,但也把它们看作是具有更多相似之处的事物,从私人所有权的角度对国家所有权进行详细的研究。这种做法恰恰是遮断了正确地看待国家所有权的进路,有将私人所有权的规定过度移植于国家所有权的危险,其实这种危险已经是存在的事实了。我国长期以来国家所有权问题研究的局限性在于对国家所有权问题的研究完全被传统民法的思维所束缚,从一定程度上说,国家所有权问题与作为公法的行政法有着极多的联系,而我国的行政法研究不但从来没有涉足国家所有权领域的问题,而且行政法学本身也是处在一个初步成长的过程中。维涅吉克托夫在研究国家所有权的时候已经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方法,那就是从结构功能的进路思考国家所有权问题,比如维氏对于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的认定,就是从国家的职能的角度,看到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不仅组织扩大的社会再生产过程,而且也通过自己的经济业务机关来实现着这个过程,因此,将国有企业定位为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机关。直到今天对于思考国家所有权问题仍然是很有益处的,所以,笔者对于国家所有权的研究,多采用结构功能分析的方法,特别是对国家的功能和所有权的功能的分析,试图揭开国家所有权的面纱。 2、比较法学的方法。在国家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经济改革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中国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经济制度和国家任务的趋同化,越来越来强烈,作为深受德国法影响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成员,中国有更多的东西需要借鉴和学习,在国家所有权问题的研究中也同样。在本研究中主要借鉴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和行政法学关于国家所有权问题的研究的有益成果,以及与我国面临着相同问题和相似问题的后社会主义国家的相关研究,同时笔者也认为,任何一项研究都不可能割断历史,只有继承和吸收历史上的研究的成果,才可能更加眼界开阔,看清楚今天的问题和更有成效完成对国家所有权问题的研究。 3、分析实证与社会实证的方法 实证主义的方法分为两种,一种是分析实证主义,主要是对各种文字材料的分析、综合和整理,这是传统民法学的经典方法,可以说是民法学者的看家本领;另一种社会实证主义,主要是指运用社会学的方法,强调对实践的关注和分析,强调第一手材料和实地调查,本文所采用的实证方法是在两种意义上的。 国家所有权属于公共所有权的基本类型,其本质上属于国家为完成国家所负担的公共任务而作出的一种相似但不相同于私人所有权的制度安排。所谓的相似是指国家所有权的制度上源来自于传统的私人所有权制度,但是相似并不等于相同。这是由于国家所有权制度的公共性所决定的。 基本线索 自国家所有权研究的角度而言,我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也是一个国家所有权从被私人所有权化到公共所有权化的正本清源的过程,这个过程还在继续之中。伴随着国有经济的战略性结构调整,国家所有权的公共性更加凸出,研究的视角和研究者的构成更加多元化,尤其是行政法学者的加入为国家所有权问题的研究提供了新鲜的血液。 本文对国家所有权的研究,以公共所有权为向度,以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与国家所有权有关的法学理论以及立法和司法实践为基础,参照传统大陆法系的理论和实践,着重研究国家所有权的内部问题。 全文总共七章,其基本线索,具体而言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绪论部分主要研究转型的含义、改革开放以来民法学的转型和国家所有权问题研究的转向,揭示本文研究国家所有权问题的背景,这个背景就是我国所处的转型进程,它渗入和震动了中国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推动着我国的传统社会经济体制向现代社会经济体制的根本性转变。第二部分是第一章到第四章所要研究的问题,主要研究国家所有权的内部问题,包括国家所有权的理念、主体特性、客体结构、权能结构等方面的特殊性。第三部分是第五章和第六章,在前述国家所有权内部问题的研究的基础上探讨国家所有权的公共性的实现机制问题(第五章)。对中国而言,国家所有权的公共性的实现还有一个特殊的问题,那就是民营化问题(第六章),因为在建国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国家掌握了巨额的物质财产,尤其是为数众多分布极广的国有企业。这些财产既是财富,也是负担,为了使得国家能够从对繁杂的国有资产经营事务中脱身出来,致力于真正需要国家发挥作用的公共领域,对国有经济的战略性结构调整就是极为必要的。民营化就是国有经济调整最为重要的方式之一,因此本文在第六章专门探讨了国家所有权的民营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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