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立法方式在很大层面上制约着立法目的的实现,最终影响到法律实施的效果。罚金刑作为我国刑罚的附加刑之一,在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大量存在。罚金数额是刑罚罚金制度的重要内容,罚金数额立法的完善,对罚金刑功能的发挥、刑罚目的的实现具有重大意义。但我国目前的罚金数额立法存在一定的缺陷,并一定程度制约了罚金制度的发展。为了充分实现罚金刑制度的价值,本文重点阐释了完善我国罚金数额立法的措施。文章共分五章:
第一章是对罚金数额的立法概述。第一节提及我国罚金数额立法的重要性。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相同的案情,在不同法院之间、不同的案件之间,罚金刑的判处数额悬殊的情形,重点论述了罚金数额立法可以更好的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更加符合法治理念的要求,更好规制司法权的滥用,从而充分凸显罚金数额立法的必要性及重要性。第二节探讨了影响罚金数额立法的因素。罚金数额的确定,在犯罪性质、情节的主导因素基础上,我认为通货膨胀因素也应当予以考虑,所以重点剖析了通货膨胀的影响,为本文的写作做了良好的铺垫。自97刑法实施至今十余年间,经济发展水平、物价上涨幅度、通货膨胀、货币价值量均发生变化,已经对我国的罚金数额产生实质影响。通货膨胀对罚金数额造成的影响,我国的罚金数额立法竟未予考虑,可谓立法之漏洞。
第二章归纳和分析了若干发达国家有关罚金数额的立法,以求从中获取“给养”,从而有助于我国罚金数额立法。在罚金刑日趋兴盛的态势下,外国的刑事立法中,存在有限罚金制、抽象罚金制、倍比罚金制还有日额罚金制等,同时罚金作为主刑的也有相当多的国家。有的国家罚金刑适用于绝大多数犯罪,有的国家只适用于较轻的犯罪。尤其值得肯定的是,为了实现刑罚实质的平等,瑞典、德国等国家较早的进行了日额罚金制的立法规定。我们是予以借鉴还是视而不见?对此,唯有立足国情,大胆吸收有益成果,才是正道。
第三章梳理了我国罚金数额立法的现状。从我国刑法的立法规定可以看出,对罚金数额的立法模式存在有限罚金数额、倍比罚金数额、抽象罚金刑;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罚金刑数额立法的不足。抽象罚金制大量存在,给予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有害罪刑法定原则,实践中更导致罪责刑不均衡;有限罚金制的存在难以适应通货膨胀,有损刑罚公平性,影响了罚金功能的实现;倍比罚金制的比例规定过于随意、标准未统一,一定程度致使罚金数额判处的过高,致使罚金执行难问题。还有部分犯罪所规定的罚金刑的比例过高,使得罚金刑失去了轻刑的面目,并加剧了罚金刑的执行难。对此,我们应该积极谋略,想出根治目前罚金数额立法弊端的良策,完善罚金数额立法。
第四章对有关罚金数额立法方式的思考。
一.有限罚金制度更适合在经济发展缓慢、稳定的时期适用,然当今经济飞速发展,通货膨胀指数提高,有限罚金制度对于现在经济高速发展阶段已经显现弊端。
二.抽象额罚金制的适用,一方面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另一方面,由于对罚金数额的不确定,有可能出现同罪异罚的现象,这也是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为徇私舞弊者大开方便之门。
三.日额罚金制成为青睐的对象,通过每日缴纳罚金的过程可令犯罪人深省其罪,以收教育之效,更体现了刑罚的人道性,更符合刑罚轻缓化发展方向。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刑罚轻缓化趋势应成为跨世纪文明和民主发展的表征,日额罚金制可以加以提倡。
四.倍比罚金制不仅便于法官自由裁量,从而充分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而且克服了法官司法擅断的弊端,以及受经济情况变动的影响。倍比罚金制克服了无限额罚金制与限额罚金制存在的上述诸多弊端,避免了无限罚金数额的抽象性,也避免了有限罚金数额的僵化,其质的规定性决定了我国刑法中罚金数额立法应以倍比罚金制为主导。
第五章为本文的核心。第一节总结归纳了完善罚金数额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相对确定原则、适度性原则、不断适应通货膨胀原则等。第二节重点提出完善我国罚金数额立法的具体措施。
一.取消抽象罚金制。我国97刑法明确将罪刑法定规定为基本原则,与此相适应,所有罚金刑都必须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而“无限额制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明确性”,1不便于人民法院的裁量,不能防止法官滥用司法权力,因此,它不是科学的,应予摒弃。在罚金具体数额的确定原则上,应当彻底废除无限额罚金制。
二.改造有限罚金制。限额罚金制虽然具有较强的适用性,也可以防止司法专横。但是,限额罚金刑立法忽视个体经济差异、个体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脱离了经济社会现实。通货膨胀导致有限罚金数额的规定中,刑罚量畸轻,势必影响剥夺或者限制犯罪人再犯的能力,不足以威慑犯罪人,对刑罚一般预防的功能也相应的有所减弱,刑罚效果不佳,则难以实现刑罚的目的。在立法技术上不科学,应该加以改造,尽量避免其弊端,逐步减少限额罚金制的立法,待时机成熟也最终予以取消。
三.建构以倍比罚金制为中心的罚金数额立法。对各种罚金数额立法方式进行利弊剖析的基础上,立足我国的国情,借鉴外国先进立法经验,欲以具体犯罪的性质--“数额”基数为分野,对我国犯罪罚金刑数额立法模式加以改造。在贪利型、经济型以及破坏财产型犯罪,尤其是单位经济型犯罪中提倡并构造以倍比罚金制立法为主导模式,从而更好践行刑法的罪刑法定以及罪责刑相适应性原则。
四.适当吸收日额罚金制的长处。日额罚金制不因财产状况的不同而出现罚金刑效果不平等的现象,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等优点及价值内涵,但是我国至今没有确立日额罚金制度。为了使我国刑法罚金的规定无论是单位犯罪主体还是个人犯罪主体都适应通货膨胀原则,维护刑法的尊严和权威。我认为应对非“数额”犯罪中处以罚金刑的立法,加以改造。少数不存在数额基数的犯罪中,尤其是其中的过失犯罪首先改造并适用日额罚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