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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责任是指由于侵犯经济法所保护的权利或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的有责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的义务,即由于违反经济法规定的第一性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本文认为,经济法责任这种形式是客观存在的,经济审判庭的撤销并不意味着对经济法责任客观性的否定,在形式上是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一种综合和超越,并且从经济分析的视角阐述了经济法责任存在的必要性。基于“主体——行为——责任”研究框架以及“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主体”研究框架,认为经济法责任是一种角色责任,角色不同,其职责不同,行为方式各异,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就不同,按照“角色责任”理论,经济法责任包括市场主体的经济法责任、社会中间层的经济法责任以及政府的经济法责任。由于企业概念更能体现其经济法的社会属性,因此,我们选择企业用以代替市场主体,对市场主体的经济法责任加以研究,认为企业经济法责任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一种救济,企业的经济法责任主要包括:强制履行义务责任、经济责任、信用减等、资质减免、颁发禁制令责任等。行为决定责任,社会中间层的不当行为主要包括不当干涉政府事务的行为、自身的营利行为、对自身成员利益的不当保护行为等,故社会中间层的经济法责任主要包括不当干涉政府事务行为的经济法责任、自身营利行为的经济法责任以及对自身成员利益不当保护的经济法责任。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是政府经济法责任研究的逻辑起点,政府承担经济法责任是民主法治的必然要求,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现实需要,但在立法实践中,无论是在市场规制还是宏观调控方面,政府经济法责任都存在着严重缺失。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从理论上对其进行分析,相反,正是因为其在实践上的缺失,而更需要我们从理论上进行应然分析,进而解决实践中的问题。任何法律部门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都必须符合法理学关于法律责任的一般规定,对于政府经济法责任而言,其法律责任理论也必须应当以法理学中关于法律责任的一般规定为基础。法律责任的一般理论决定了政府经济法责任主要包括惩罚、补偿、强制三个方面。“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理论要不断走向成熟、完善,就必须有自己的责任理论。可以说,经济法责任理论的存在与完善会直接对经济法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成熟产生影响,其完善与成熟有利于经济法责任理论的自足,进而有利于完善经济法基础理论,促进社会法治的建设。而目前学界对经济法责任问题的研究莫衷一是,存在很多观点,但大多都有待商榷。所以本文选择经济法责任理论作为论题,在近年理论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重构经济法责任体系,以期对此问题的研究做出一点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