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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密尔顿等人是美国的立宪之父,他们在深刻认识到邦联体制弊端重重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积累的知识及政治经验,提出了立宪、建立联邦政府的伟大计划,他们基于对政治制度的可实验性、人性论、社会契约论及精英论认识的基础上提出立宪主张,目的是制定宪法、建立限权政府。汉密尔顿等人认为根据新宪法建立的限权政府应体现权力分立制衡理论及联邦共和思想。汉密尔顿等人的权力分立及制衡理论是在孟德斯鸠等人分权学说的基础上提出的独具特色的理论,他们把这一理论分为权力分立、权力制约和权力平衡三部分。他们认为权力分立应是横向和纵向两个层面的分立。他们基于对人性的认识,认为必须以野心来对待野心,具体可用两种方法来达到,一是使政府各部门相对独立,二是授予各部门必要的自卫权。纵向的权力分立实际上就是要求建立复合共和国,建立联邦与州至少两极的分权体制。他们认为仅有权力的表面划分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使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相互制约,防止他们滥用权力,保护美国人民的幸福与自由。他们认为直接民主制的弱点是立法权过于强大,行政权和司法权相对弱小。要克服这一缺点,就必须采取削弱立法权,加强行政权,提高司法权的办法来达到。要平衡三种权力,首先要从内外两方面来削弱国会的权力。在内部把国会分成参、众两院,使两者在产生方式及行动原则方面尽可能不同。对权力较大的众议院以规定其短暂的任期来平衡其权力,规定各州在参议院中享有平等代表权,防止不恰当立法行为的发生,又进一步完善参议院,规定参议员较长的任期,使其相对稳定,避免议员因受情感影响而为党派控制,成为党争的工具。针对邦联政府软弱无力的状况,汉密尔顿等人认为授予总统极大权力,以克服其受立法部门侵蚀的弱点,办法是授予总统极大的权力,规定其相对适当的四年任期及由一个临时居间机构进行选举。要提高司法权,使其成为与立法权和行政权相抗衡的三权之一,就必须保持司法独立,而法官行为正当的任职终身制、职务固定制及薪俸固定制则是实现司法独立的具体措施。汉密尔顿等人基于他们对目前邦联种种弊端的认识,认为应建立强大的联邦政府,这一政府应能够克服以前以州为权能的立法体制,建立以个人为对象的立法体制,这一政府应是能够维护和平、抵御入侵的政府,这一政府应是维护美国社会稳定、促进美国经贸发展的政府,这一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