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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世纪五十年代瑞典建立事先裁定制度开始,至今全世界已有104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这项制度。制度建立之初最主要的目的是解决由于税法不确定性给纳税人带来的涉税风险,减少涉税诉讼。尽管实践中部分国家每年申请裁定的数量不是很多,但是这无法抹杀该制度在解决一些涉税问题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我国税收事先裁定制度起步较晚,2012年税务总局首次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和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3家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签署了税收遵从合作协议,约定加强合作,共同防范税务风险,协议中约定大企业可以申请事先裁定。随后,各省也纷纷效仿总局的做法,和当地一些大企业签订了税收遵从协议。2013年底安徽马钢集团首次将税收事先裁定制度运用到实践当中,引起了理论和实务界对事先裁定制度的关注和讨论。2015年《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六条将该制度纳入其中,试图从立法层面引进税收事先裁定制度。随着我国税收法律规范的日益庞杂,税法在适用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也随之增强,从而增加了纳税人的涉税风险,侵害到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顺应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强化税收征管、保障纳税人权益的目标,笔者认为引进事先裁定制度是十分必要的。鉴于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事先裁定制度的具体规定,本文拟通过域外经验的分析比较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对我国事先裁定制度的构建提出自己浅薄的建议。为使研究内容更为具有说服力,笔者通过访问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税务局网站,如美国的IRS、日本的国税厅、香港税务局等收集到大部分一手数据资料,处理分析后得出相关结论。笔者在研究过程中主要采用了两种研究方法:一是比较研究法。通过对比美国、印度、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制度,吸收他国事先裁定制度的优点,同时对该制度存在的一些弊端进行梳理并提出相关建议;二是个案分析法。通过对具体个案的研究,对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争议性问题以及拟解决的问题进行剖析和论证。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绪论部分介绍了文章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对国内外现有的文献进行了综述。第一章是事先裁定制度的概述,包括事先裁定概念的界定、特征以及制度在国内外的发展现状等。第二章是美国、香港、印度等国家和地区域外经验的借鉴,主要研究事先裁定制度的内容以及相关程序设计,并比较了各国(地区)事先裁定制度的异同,以期找寻其中能为我国借鉴之处。研究各国制度时主要参考了各国税务局网站的公开资料以及OECD 2008年的报告。第三章首先通过对具体个案的研究,分析了目前我国税收事先裁定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争议性问题;然后结合国外实践,指出了该制度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弊端,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包括申请费用过高,税务审计和检查率增高,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存在泄露的风险;最后,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对我国税收事先裁定制度的构建提出相关设想和建议。结语部分对本文的写作脉络进行了总结,并且表达了笔者继续关注理论和实务界有关事先裁定的最新成果,并根据中国国情不断提出完善我国税收事先裁定制度的建议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