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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修改了公司设立中的非货币出资制度,放宽了非货币出资形式,除了明文规定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这几种出资形式外,还概括了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要件,即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没有作出禁止性的规定。股权、债权等财产权利已经被允许作为出资。这一规定,体现了近些年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变化与发展,也反映了非货币出资立法理念的转变,即由法定资本制向授权资本制转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公司设立的实践中,将会有更多的符合条件的财产形式被允许作为出资。同时,要加强对非货币出资方式的监管,保护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实物是一种传统的出资方式,股东可用其拥有完全处分权的动产和不动产出资,出资必须由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还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防止虚假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取代原有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出资,意味着允许著作权、邻接权和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作为出资。用知识产权进行出资,要考虑标的物的适格性问题,还要考虑知识产权出资的主体以及出资方式;土地使用权是另一种传统的非货币出资形式。从出资主体、出资的权利性质和权利取得方式来确定它的成立要件。土地使用权要按照办理出让手续、评估作价、交付使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程序进行;股权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股权必须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且已足额缴纳,应由法定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70%。股权出资的主体一般包括投资人、、股权公司和被投资公司三类主体;以债权作为出资,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债转股”,就是将股东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转化为股东对本公司的出资。另一种是股东以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作为出资投入到公司,并由公司对第三人享有债权。但要对出资债权的真实性及交付问题进行风险防范:劳务暂时不能作为出资,因为劳务具有人身依附性、不易衡量和评估性、无形性、和不可转让性。劳务虽然难以评估但是不等于不能评估,所有权不能转让,但其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假如允许劳务资本作为出资方式,为了防范化解风险,要对其施以必要的法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