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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修正《行政诉讼法》后,行政不作为的诉讼案件大幅增多,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大量案件更加深了行政法学界对其的关注与研究。我国检察机关有权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使环境行政不作为现象发生了较大地转变。2020年5月份召开的有关《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9)》的新闻媒体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重点指出当前环境资源案件的专业性明显提高。在上述背景下,研究环境行政不作为诉讼原告资格问题便显得较为重要。本文分为五个部分,按照引言、基本概念、我国环境行政不作为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具体案例及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的脉络,对环境行政不作为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为引言部分,主要是简短概括之前学者对环境行政不作为所做的研究,以及阐述本论文主要的研究方法和研究目的。第二部分是基本概念,对行政不作为、环境行政不作为和环境行政不作为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进行了由浅入深的梳理。在行政不作为部分,主要是通过对不履行职责的具体形态进行分析,进一步理解行政不作为,从而为环境行政不作为等概念做铺垫。第三部分是我国环境行政不作为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包括两个方面,分别是我国环境行政不作为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发展历程和具体法律规定。其发展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前、试点工作期间、行政诉讼法修改至今。通过对一般行政诉讼对于原告资格的具体法律规定的研究,对比分析得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特殊性。第四部分是具体案例及存在的问题部分。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选取了三个案例,并对三个案例进行了分析,发现把原告资格限定为检察机关带来的主要问题是,检察机关监管职能不能有效履行、履行诉讼后监督困难和力量单一,行政机关对环境行政不作为公益诉讼不重视。第五部分是解决措施,针对第四部分分析得出的检察机关作为唯一原告存在的三个具体问题,分别提出对应的解决措施,即完善检察系统内部责任机制、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对诉讼后履职进行监督和扩大原告资格范围,将原告资格从检察机关扩展至包括公民和社会组织,以期为完善我国行政不作为法律体系提出一些自己的意见和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