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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承认了一人公司法律制度,这一修改体现了法律对现实经济生活的回应,也成为新公司法的一大亮点。然而一人公司是一柄双刃剑,因此研究如何防范一人公司的风险防范制度显得尤为必要。本文以一人公司风险防范制度为研究对象,笔者从一人公司的特征出发,分析一人公司风险的具体表现及产生原因;随后又从比较法的视角出发,主要以世界主要国家的一人公司风险防范法律制度作为参考对象,从设立条件、资本要求、公示制度、公司治理结构、等多角度对该制度进行复合型探讨;最后将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作为一人公司风险防范的最终救济措施进行专门论述。这样的行文安排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梳理了一人公司的特征我们才能理解该制度产生风险的原因,以便对之进行整体性把握;分析了一人公司风险的表现我们才能设计相应的风险防范制度。基本理论研究是指导程序规则设计的基本原则,后文在设计完善具体的程序规则时无不体现了以上几点。在此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公司法上的一人公司风险防范制度进行了分析和检讨,并提出了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