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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实行的一项基本的物权制度。从国外情况看,很多国家都规定在一国之内或一个统一司法区域内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即不论土地、房屋还是其他不动产,也不论是何种不动产物权,均由统一的机构登记。中国《物权法》第10条也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然而由于此后国家一直没有出台实施细则,也没有制定专门法律或条例,导致该规定迟迟无法落地。因此研究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改革,实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有着现实的意义。 论文第一部分“不动产登记制度概述”叙述了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基本特征和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第二部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比较研究”叙述了不动产登记的契约登记制、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以及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第三部分“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改革路径探析”认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存在“没有形成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缺乏信息公开化”、“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请求权缺乏法律保护”、“未建立完备的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制度”,提出创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的紧迫性;第四部分“我国创设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切入点及着力点”,提出“健全法律法规体系”、“设立统一登记机构”、“制定操作技术标准”、“运行信息管理平台”、“构建实质审查制度”、“建立错误赔偿制度”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