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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关系一旦形成后,行为人能否退出共犯关系,无论在外国刑法还是在我国刑法中,极具有争议。对于这一在司法实践中略显复杂的问题,虽然一些国家的刑法有明文规定,但是对其处罚范围和成立条件依然争论不下。目前我国刑法学研究中重视借鉴大陆法系德日刑法的经验,积极探讨共犯关系脱离制度。但是引入国外的这一制度不一定能够切合我国的司法实践,为了能够更好地将这一制度本土化,有必要立足于我国刑事立法,从理论的高度对共犯关系脱离的概念、成立要件以及法律效果进行必要的梳理和合理的界定。由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脱离共犯关系的现象,对于这些问题该如何处理在我国司法层面上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做法,故此,加强共犯关系脱离制度的研究是我国刑法目前面临的有一重大课题,全文正是基于这一司法困境的背景下,结合世界先进国家的优秀成果,运用借鉴比较的方法分为三个部分对我国建构共犯关系脱离制度进行了初步的探讨:第一部分是关于共犯关系脱离制度的一些基本问题的探讨,主要探讨了共犯关系脱离制度在国外(德国、日本、英国以及美国)的缘起和演进以及我国刑法中这一制度的缺失,对其概念进行比较分析,提出了我国刑法应借鉴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共犯脱离制度与共犯中止制度的异同。第二部分详细论述了共犯关系脱离的成立要件。一般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时间方面,脱离共犯关系在犯罪着手前的预备阶段以及特定犯罪既遂之后均有成立的余地;行为方面,目前基于结果无价值理论的兴起与发展,因果关系切断说在国外刑法中已经处于通说之地位;主观方面,须基于真挚的努力。在具体的成立要件方面,分为着手前和着手后两个方面探讨了各自的成立要件。大体而言,现代刑法以保护法益为其本质要求,因此立足于法益保护的因果切断说还要求脱离者要想脱离共犯关系必须消除自己行为对其他共犯者所造成的物理或心理的因果关系。国外的司法判例对分属于不同类型的共犯关系的脱离,明示了不同的成立要件,一般而言,共犯在着手之前脱离共犯关系须有脱离的意思并被其他共犯者所了解,而在着手实行犯罪后,而在着手实行犯罪后,脱离者不仅要有脱离的意思,还要求为了防止结果的发生而采取了积极的措施。第三部分论述了脱离共犯关系的法律效果问题。目前在世界上较为通行的做法是在立法中确立这一处罚效果,主要有总则式的立法模式、分则式的立法模式以及总、分则式的立法模式。在具体的处罚标准上有存在四种具体的模式——准用未遂犯处罚标准,准用中止犯处罚标准,区分制处罚标准以及酌情处理标准。基于我国刑法立法的特殊性,以上的四种具体的处罚标准均不符合我国的立法实际,所以要想消解这一矛盾,在立法论中予以解决较为妥当,即我国采用总、分则式的立法例,在总则中对脱离共犯关系的效果做出一般性规定,在分则中对某些特定的罪名明确规定具体的处罚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