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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审计质量,也为了实施“走出去”战略,财政部先后颁布了《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规定要求在2010年12月31日前,我国大型事务所必须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同时还鼓励中型事务所在2011年12月31日前也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这种特殊普通合伙产权性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能够促进其做大做强?特殊普通合伙产权性质会使事务所出资者和管理层行为发生改变?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国有产权会计师事务所更加注重声誉,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会计师事务所产权规模是否也能够促进其建立和维持高声誉,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建立和维持高声誉必然会花费成本,会不会导致审计收费的增加?这些问题尚无明确的答案。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定位于我国特有的产权制度背景下,研究会计师事务所产权对事务所声誉和审计收费的影响,探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的未来发展之路。在研究内容上,本文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对会计师事务所产权、事务所声誉、审计收费的历史研究文献和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围绕会计师事务所产权是如何影响其建立和维持声誉,从而影响审计收费这一问题链,采用演绎推理、对比分析、案例分析等方法,运用产权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保险理论、产业组织理论、寻租理论,将博弈论作为研究的分析工具,深入探讨了会计师事务所出资者和管理层在不同产权性质的事务所中会产生不同的行为、事务所声誉的需求与供给、事务所声誉激励与约束、审计成本与审计收费、事务所产权与声誉之间的关系、事务所产权与审计收费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二是分别对会计师事务所产权性质对声誉和审计收费的影响和会计师事务所产权规模对声誉和审计收费的影响进行了实证检验。围绕上述会计师事务所产权问题链,本文重新梳理和定义了会计师事务所产权、事务所声誉、审计收费等概念,并在此基础上,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提出了本文的研究结论:在不同产权性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中,事务所出资者和管理层之间会产生不同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关系,由此会产生不同的事务所行为。只有当审计市场对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存在需求的时候,事务所才会有积极性并且一贯地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从而维持良好的审计声誉,事务所之间的竞争会促使高声誉的事务所淘汰低声誉的事务所。我国目前审计市场的结构类型属于垄断竞争型,即意味着事务所有一定的议价能力,有了获得稳定利润的预期,会更加注重建立和维持事务所声誉,更加注重审计服务的质量,从而为多付出的审计成本向客户收取更多的审计收费。事务所声誉能够遏制审计串谋寻租和审计竞争寻租。相对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而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更有积极性建立并维持高声誉,从而收取了更多审计收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产权规模越大,其声誉就越高,审计质量就越高,相应的审计收费就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