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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低碳、绿色、可持续发展等理念的持续推进,节能产业已成为全球各个国家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朝阳产业”。作为节能产业的一个重要实现手段和方式,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正在世界各国节能减排领域迅速繁荣。然而,在我国近些年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践中却出现了一系列合作问题,如项目节能收益分配纠纷问题、“激励缺失”问题、政府奖惩问题、政府补贴分配问题等。这一系列问题均表明在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展过程中,能源用户和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的合作问题已日益凸显且亟需解决。
基于此,本文以在我国开展较为普遍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为研究对象,以能源用户和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的合作问题为研究关注点,重点研究和探讨以下四个研究问题并得出相关研究结论:
(1)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收益分配问题的研究中,设计了考虑项目双方信息情况的最优收益分配方案,并重点探讨了非对称信息情形下各因素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影响;研究发现同对称信息情况相比,在非对称信息情况下节能服务公司在项目合作中的努力水平更低,能源用户获得项目收益更小,项目代理成本更大。因此研究考虑在非对称信息情况下引入补偿信息来对收益分配方案进行优化,从而有效提高节能服务公司的努力水平,增加能源用户项目收益,减小项目代理成本。
(2)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激励问题的研究中,设计了引入节能服务公司声誉效应的激励契约,并通过对比分析发现与仅依靠节能收益激励的情形相比,引入声誉效应的激励契约将促使节能服务公司在多期项目合作中更关注项目产出收益而不是节能设备禀赋收益,从而提高激励效果;研究还发现在声誉效应的影响下,节能服务公司愿意付出更高的节能改造努力水平,从而提高了能源用户各单期项目收益和整个项目的节能表现。
(3)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政府补惩问题的研究中,设计了基于项目双方合作参与行为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政府补惩机制。研究发现政府可以通过设定项目合作参与行为标准和基于此标准的补惩措施来对项目双方的合作参与行为进行监管,从而有效提高项目双方积极、认真参与项目合作的可能性。此外,研究还发现即使无补惩措施,政府仍可通过调控项目合作参与行为标准实现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双方合作参与行为的有效监管。
(4)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政府补贴分配问题的研究中,研究发现当政府补贴的目标是最大化项目节能量时,政府补贴应全部补给节能服务公司;从长远发展和兼顾公平的视角来看,由项目双方共享补贴是最佳策略;当政府补贴是为了鼓励能源用户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节能活动时,补贴应全部补给能源用户;政府还可以通过适度提高补贴节能量标准来提高项目节能表现,但节能量标准的提高幅度必须适度;在考虑节能服务公司公平感知的情况下,政府补贴的分配还受其补贴对比感知的影响。
通过本研究可以对我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能源用户和节能服务公司间的一系列合作问题有更深入的理解,并对这些合作问题的产生机理有更清晰的认识,从而为有效应对和解决这些合作问题,以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政府有效监管等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基于此,本文以在我国开展较为普遍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为研究对象,以能源用户和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的合作问题为研究关注点,重点研究和探讨以下四个研究问题并得出相关研究结论:
(1)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收益分配问题的研究中,设计了考虑项目双方信息情况的最优收益分配方案,并重点探讨了非对称信息情形下各因素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影响;研究发现同对称信息情况相比,在非对称信息情况下节能服务公司在项目合作中的努力水平更低,能源用户获得项目收益更小,项目代理成本更大。因此研究考虑在非对称信息情况下引入补偿信息来对收益分配方案进行优化,从而有效提高节能服务公司的努力水平,增加能源用户项目收益,减小项目代理成本。
(2)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激励问题的研究中,设计了引入节能服务公司声誉效应的激励契约,并通过对比分析发现与仅依靠节能收益激励的情形相比,引入声誉效应的激励契约将促使节能服务公司在多期项目合作中更关注项目产出收益而不是节能设备禀赋收益,从而提高激励效果;研究还发现在声誉效应的影响下,节能服务公司愿意付出更高的节能改造努力水平,从而提高了能源用户各单期项目收益和整个项目的节能表现。
(3)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政府补惩问题的研究中,设计了基于项目双方合作参与行为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政府补惩机制。研究发现政府可以通过设定项目合作参与行为标准和基于此标准的补惩措施来对项目双方的合作参与行为进行监管,从而有效提高项目双方积极、认真参与项目合作的可能性。此外,研究还发现即使无补惩措施,政府仍可通过调控项目合作参与行为标准实现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双方合作参与行为的有效监管。
(4)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政府补贴分配问题的研究中,研究发现当政府补贴的目标是最大化项目节能量时,政府补贴应全部补给节能服务公司;从长远发展和兼顾公平的视角来看,由项目双方共享补贴是最佳策略;当政府补贴是为了鼓励能源用户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节能活动时,补贴应全部补给能源用户;政府还可以通过适度提高补贴节能量标准来提高项目节能表现,但节能量标准的提高幅度必须适度;在考虑节能服务公司公平感知的情况下,政府补贴的分配还受其补贴对比感知的影响。
通过本研究可以对我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能源用户和节能服务公司间的一系列合作问题有更深入的理解,并对这些合作问题的产生机理有更清晰的认识,从而为有效应对和解决这些合作问题,以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政府有效监管等提供有价值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