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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惑侦查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其最初是源于大革命前夕的法国,而获得深入的发展则是在美国。西方国家对于诱惑侦查的态度存在两个相对比较明显的对比,英美法系国家经历了由宽松到逐步限制的过程,而大陆法系国家则是由绝对拒绝到逐步接受的过程,这两种不同的态度之中实际上蕴含着同一个观念,就是诱惑侦查在当今社会的确有存在的必要,但是其自身也的确存在一些缺陷,因而对其加以限制也是非常必要的。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为新型犯罪的滋生创造了条件,一些隐蔽性组织性较强的犯罪形式逐步出现并呈现蔓延趋势,诱惑侦查基于其特殊性,在这些犯罪面前表现出其自身独有的优势,而传统侦查手段在新型犯罪面前却显得力不从心,也正因为此原因,诱惑侦查逐步在各国得到重视并被广泛使。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经济获得飞速发展,但是相应的社会问题也随着经济的进步而逐步凸显出来,各类新型犯罪出现在我国社会当中。为了有力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侦查领域也逐步引入诱惑侦查的手段,并且在实践中开始广泛使用。但是随着诱惑侦查在我国侦查领域的广泛适用,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比如侦查权的滥用、对他人合法利益的侵犯等等,这些问题使诱惑侦查成为一种备受争议的侦查手段。诱惑侦查在我国是否有存续的必要,如果存续应该对其做哪些方面的规制,这些都是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被广泛讨论的问题。作为一种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出现新型的侦查手段,诱惑侦查在打击犯罪方面表现出了其独有的优势,也因此逐渐被各国所接受并被广泛应用于侦查领域。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与世界的联系逐步加强,各类新型犯罪也随着产生,诱惑侦查正是在此时被我国侦查机关接受并应用于实践之中,但是在引进该项制度之时,其弊端自然也是不可避免的。本文试图通过对诱惑侦查的基本理论以及历史发展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之上寻找到一种适合我国的对诱惑侦查进行规制的方式。当然,诱惑侦查作为一项特殊侦查手段,其本身并不是孤立的,只有在全面了解其内涵以及发展状况的基础之上,才有可能找到较好的规制方式,为诱惑侦查在我国的发展做出贡献。